关于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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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意见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意见二六年四月七日宁价房2006108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对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二、销售价格由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

2、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价格的,建设者应当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南京市物价局确定。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四、200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不再实行区域限价,实行全市总限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2700元以内。绕城公路以内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超过总限价的,经市物价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五、同一项目、不同开发阶段,如因规划、征地拆迁等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可实行分期定价。六、销售价格可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市物价局批准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七、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符合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后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缴纳房款;建设单位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的30%,另行向政府缴纳政策性差价,该款项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文件下发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本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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