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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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渝府发20xx29号各区县( 自 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 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 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

2、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 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 则。市级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 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 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 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 负责监督。第四条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 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

3、会办公室(简称 “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 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第二章 进场范围第五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 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 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 资项目。(二)政府投资项目的 BT 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 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市级监督项目属主城九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实施的,对于 单项合同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货物招标, 市级监督部

4、门 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监督,但必须进入当 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按规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标 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第七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 区监督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监督的项目,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 易的具体环节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确定,市交易中心应当 提供服务。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 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

5、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采购),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向项目监督 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的监督职能分工, 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出具招标备案手续。同 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 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审查同 意。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

6、,确 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 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 调整的,招标人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 中心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如实记载 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作为招标项目进入市交 易中心交易的证明。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 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 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 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网 上自主下载。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 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时向监督人员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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