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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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1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 月 日前 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

2、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

3、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年 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 年 月在 召开了锅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锅规报批稿的内容。 年 月 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有的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全部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将锅炉分类内容纳入,并进行新的锅炉分级和调整;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5、;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根据锅炉安全监察体制的变化,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马殿忠、钱公、陈新中、窦文宇、李林录、廖晓炜、王兴胜、刘树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

6、雷、李 军、冷 浩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鹿道智、郭华、王骄凌浙江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 冯维君、赵欣刚北京巴威公司 孔伯汉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李文健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姚本荣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杨佩良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郭国顺杭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薛以泰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宫献平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张勋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郭召松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郭爱国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贾建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 何泾渭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邢士运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 陈南岭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 宗黎新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杨 麟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公司 程黎明中国纺织工业设

7、计院 陈雅芬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 俞维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威公司、杭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目 录1 总则(1)2 材料(3)3 设计(98)4 制造(1614) 5 安装、改造与维修(2927)6 安全附件和仪表(3230)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4441)8使用管理(4643)9检验(5047)10 热水锅炉及系统(5451)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5652)12 铸铁锅炉(6258)13

8、 D级锅炉(6460)14 附则(6662)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676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包括用于发电的电站锅炉和作为其他用途的非电站锅炉。1.2.1 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锅炉(除电站锅炉除外以外的)所有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

9、(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2)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1.2.2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1.2.3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

10、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额定热功率小于0.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4)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1.4 锅炉设备分类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 5.3

11、MPaP9.8MPa;(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P3.8MPa;(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

12、,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注1-1: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1.5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3)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1.6 与技术标准的关系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1.7 境内外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3)境内锅炉制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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