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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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 P3( 1) 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 2) 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 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

2、会) 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 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 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

3、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 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P1071、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

4、院组织法2、内容(1)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指审判员、检察院个人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是绝对的。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P108-P1101、含义及其体现2、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四、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依靠群众)五、法律监督原则P118六、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七、审判公开原则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P1191、情节显著

5、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4、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部 -厅-局- 局(分局) - 派出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院:最高院 -高院- 中院- 法院-法庭,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5、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P1261、侦查权2、法律监督权3、审查权4、公诉权5、抗诉权6、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 P129 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厉害关系,对刑事诉讼

6、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范围:1、自诉人2、被害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7、主要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P130-1321、被害人: P130(1)申请回避(2)控告权(3)参与诉讼权(4)委托诉讼代理人(5)请求抗诉权2、犯罪嫌疑人: P132(1)申请回避(2)辩护权(3)拒绝回答权(4)申请补偿或重新鉴定(5)申诉权3、被告人: P132(1)申请回避(2)辩护权(3)上诉权和申诉权(4)最后陈诉权(5)其他诉讼权利8、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P1461)、贪污受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P154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10、刑诉法关于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 P1571、犯罪地与居住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的 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犯罪的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 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学习地2、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8、,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 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11、申请回避的主体、对象与决定权一、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回避的对象 P167(一 ) 直接承办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二 ) 参与本案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三 ) 对本案处理有审查决定权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四 ) 发回重审的原承办人员三、回避的决定权 P171(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三)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12、辩护的种类 P182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律师辩护和非

9、律师辩护,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 共同辩护和个别辩护。(一 ) 自行辩护(时间)(二 ) 委托辩护(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 ) 指定辩护(时间、情形、注意问题)1、因经济困难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2、盲、聋、哑或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3、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 P203、P209、P213、P215 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 24 小时,不得

10、连续拘传 取保候审:期限 12 个月监视居住:期限 6 个月 拘留:(1)一般案件: 10日(特殊情况 14日);(2)特殊案件: 37 日14、逮捕的条件 P218(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有逮捕必要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告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告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15、适用拘留、逮捕的程序 拘留的程序1、拘留的决定和执行2、拘留后在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3、通知( 24 小时)4、询问( 24 小时)5

11、、拘留的期限(1) 一般案件: 24 日(2) 特殊案件: 37 日6、县级人大代表拘留 逮捕的程序 P2201、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人民检察院除了批准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外, 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决定逮捕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 序执行4、逮捕人大代表的特别程序1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p227(一)以存在刑事诉讼为前提(二)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三)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四)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17、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2、 p229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1、被害人(个人和单位)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2、共同加害人3、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个人和单位18、期间的计算标准与起算 P2411、期间的计算标准(时、日、月)2、期间的起算1)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3、期间的重新计算1)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2)因案件改变管辖19、立案的条件 P3901、认为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

13、0、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规定 P392 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他们。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1、不立案的监督 P398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起诉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 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 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14、当立案。1 程序: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 经检察长批准后,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 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7 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 ,送达公安机关,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并且告诉公安机关应在 15 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 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注意: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 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侦查。22、讯问的程序和要求 P407(一)讯问的人员: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二)讯问的地点:已羁押的: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未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所处进行(三)讯问的步骤: 应先讯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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