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范本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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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发包单位(甲方) :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 : 写明单位全称合同名称: 写明与电厂签订的合同名称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人员及设备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签订此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人身安全的管理(一)承包单位必须合法使用能胜任工程需要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严禁使用未成年工、老、弱、病者(使用施工人员男性不超过55 岁,女性不超过45 岁) ;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证件的复印件应交甲方备案,且不得冒名顶替;(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厂手续,

2、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施工人员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四)乙方负责管理厂区责任区内安全文明卫生工作的人员,乙方管理职能及安全管理责任不变,发包单位只负责划分责任区及考核。(五)甲方应组织承包方,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协调、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并按照法律要求负担业主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六)甲方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七)甲方负责审核、批准工程动火、起重吊装、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防腐工程、高空作业、临时用

3、电工程、封闭空间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督乙方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八)甲方协助乙方对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厂规厂纪的教育培训及考试;监督、检查乙方入厂人员进行入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九)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十)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情况;(十一)乙方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十二)乙方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

4、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十三)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 ,提交甲方安监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十四)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动火、起吊等重大危险作业均需每次编写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十五)乙方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程和作业程序。必须虚心接受甲方单位组织的

5、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率必须达到100。第二条 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使用的法律规定强制检验的施工机具,必须经国家有关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供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合格证书、检验证明以及目录登记表并登记备案,自己负责维护和保管;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施工机械、安全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等管理和使用工作;(二)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借用施工机具,需办理借用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价值赔偿;(三) 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配合的工作

6、 (如起吊设备) , 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 应写明双方的安全职责;(四)承包单位使用的脚手架,由承包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并实行合格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安全责任自负。第三条 作业坏境安全管理(一)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一起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后,承包单位方能开工,未经同意,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在电厂区域开展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二)

7、施工中需要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发包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批准后方能开工,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四) 承包单位负责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开展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具,培训安全交底的内容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通行,在指定区域开展作业,不得进入未经批准区域,不得擅自动用所有的发电设备,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 外包工作联系单。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施工用机动车辆或其它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遵守厂机动车管理制度,

8、不得超速或违章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限速10Km/H并必须保证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二)承包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无证驾驶者,电厂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五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 放地点和标有“危险品”、“重点防火部位”等标志的区域;电厂有责任向承包方人员讲明 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二)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危险区域作业必须经发包单位批准,在工作联系人带领下 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遵守该区域安全规定,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不得从事 外包工作票和

9、外包工作联系单以外的工作;(三)承包单位带入厂区的危险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地保管 和使用,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四)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发包单位监督下做好安 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第六条 公用设施的安全(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 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二)施工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 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一经发现,电

10、厂 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如须临时接驳,须经电厂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 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 电厂有关部门同意。第七条项目的安全管理(一)承包单位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电厂的工作 票制度,使用外包工作票或外包工作联系单,特殊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等特殊作业票, 遵守电厂的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违反工作票有关规定电厂有权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二)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作联系人的监督和指导,发包方 有权纠正和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违章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三)

11、承包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 乙方组织实施,保证施工安全;(四)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项目安全 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安全第一责 任人,开工前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全程安全监护,并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 训I、安全检查、班前、班后会、周安全日活动等安全例行工作,使作业人员掌握并遵守电 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 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 处理。(五)施工人员不得随意

12、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六)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七)承包方的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佩戴外委工程安全监督 人员的袖章。(八)承包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现场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 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九)承包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承包单位施工中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和其它工作介质。承包单位使用发包方的电源、水源、汽源、建筑物必须按合同规定,在发包方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申请手续,禁止私接乱搭。临时用电应经发包方批准,承包单位必须

13、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施工电源的使用。(十一)应严格按照工作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作业,严禁随意扩大作业范围,作业人员不许触及工作界限范围以外的任何设备。 需进入 “危险区” 或界定范围以外区域时,必须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由发包方工作联系人带领进入。(十二)现场外包工作负责人应保存以下资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 (发包方、承包方) ;外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第八条电厂安全保卫管理(一)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持有效通行证件进入厂区,项目结束后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二)门卫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外包人员的检查,严格外来人员进入厂制度,对随意更换人员和

14、冒名顶替者发现后及时告知电厂安监部, 有安监部提出警告、 处罚并清退出厂。(三)承包单位应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电厂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电厂开展违法、违纪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活动。第九条 事故处理(一)乙方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火灾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电厂当班运行值长和安监部。集控室值长电话:2915900,安监部门电话: 2915756、 2915717,甲方火警电话:2915722,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二)

15、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电厂设备损坏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善后处理) ,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对肇事单位和个人,电厂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四)发生较大及以上乙方责任事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施工现场,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施工合同。(五)承包方累计发生重复性违章,须停工整顿,并将整顿情况书面报甲方、监理,停工整顿期间耽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六)其它违约行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处罚条款(一)该项目按照厂管理制度设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缴纳额为工程造价的 0.5-5% ,但不得低于5000元,共计万元。(二)凡违反发包方厂规、厂纪及安全管理规定者,按电厂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作业中出现3 人/ 次以上违章作业,除按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 理办法处罚外,并视情况扣除安全保证金的 1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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