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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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 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 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 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 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 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交钥匙总承包(E-P-C);(二)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三)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四)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

2、B);(五)建设一转让(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 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EPC总承包建设流程图EPC承包模式建设流程图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Li项h实施准初步设计d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产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IH i J|:典型的epc合同E-交钥匙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 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

3、业主)来完成。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 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 付总承包价。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第一节 从“垫资”承包到带资承包“垫资”承包与带资承包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资金运作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垫资是责权不清晰、收益不明确情况下的一种被动的盲目出资行为,曾经是建设单 位盘剥建筑企业利润的手段或建筑企业低水平恶性竞争的手段,最终可能演变成债务;带资是在明确收益情况下的一种投资项目的方式,为承包人提供了根

4、据自身专业优 势和资金实力扩大利润空间的机会,带资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包企业的融资能力 和竞争优势。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由于“垫资”现象曾经给国内建筑市场秩序和 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害,国家主管部门严令禁止任何建设单位以垫资 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或者写人工程承包合同,禁止施工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 承揽工程。一、国内“垫资”现象的表现形式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明目张胆的垫资承包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变相的垫资承包 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以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能够垫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但受制于政府关于

5、垫资 承包的禁令,无法将这些要求明确写入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于是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 业在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个合同,在之后这份合同中加入有关垫资承包的 条款。这两份合同即所谓的“一阴一阳”合同 (阴阳合同)或“一黑一白”合同(黑白合 同)。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干脆连“黑合同”也不签,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承包,建筑 企业迫于竞争压力和自己的劣势地位,只得答应。这样的操作存在许多隐患,一旦双方 出现纠纷,建筑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2以支付合同定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以需要建筑企业保证履约 为由,要求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所谓

6、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为 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保证自己的履行而预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定金在合 同履行完毕后收回或抵作合同之价款。但是在许多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些建设单位往住 以建筑企业应该支付定金为由,让建筑企业先期投入一笔巨额的建设资金作为定金,实 际上就是垫资,形式上的定金成了实质上的工程建设资金。合同定金成为建设单位规避 政府监管而采用的一种垫资承包方式。3. 以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鉴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 建筑企业支付相当数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部与财政部 2005年 1月联合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

7、行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发包人与承 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应是建设单位在支付工 程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是在不少工程建设活动中,建 设单位往往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设立了将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 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仍额外地要求建筑企业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一笔数额巨大的工 程质量保证金,实际上这笔资金被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所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成为变 相的垫资。4以参建、联建房地产项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在一些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

8、包企业签订所谓的“房地产参建合同”,双方在 参建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企业参与建设该房地产项目,并详细规定了参建面积、参建楼层 和方位、参建单价和总价款、参建款的支付方式、参建房的交付期限、双方特殊约定等 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为了规避政府监管的变相垫资承包方式。这种假参建、真垫资 的行为性质主要采用以下形式:(1) 承包企业向开发商支付参建款,不是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地进行, 而是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开发商向承包企业一次性收取完毕;(2) 双方有时在房地产参建合同中作特殊约定,比如规定在约定的某个期限内,由 开发商以参建款之本金加利息的总价,向承包企业做出一次性回购;(3) 开发

9、商延长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延长至3个月甚至6个 月;(4) 降低进度款的付款比例,有的项目开发商仅付65%的月进度款。5以房地产预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有的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建企业签订所谓“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 预售合同中约定预售房屋的室号、面积、预售单价和合同总价、交房期限,甚至还约定 了交房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等。这从表面看来是合理的行为。但在一些工程实践中,开发 商不以正常的预售价签订预售合同,对承建企业的预售价通常是大大高于正常预售价, 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也不列明承建企业分期付款的条款。实际上双方也不会将回购条款 作为特别约定之条款直接列入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10、中,而是私下另立一份协议,名义上 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建筑企业垫付的建设资金,其实质上仍然是垫资承包。二、带资竞标对要求EPC总包商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在典型的EPC模式下,总承包商的融资能力也是竟标时业主考察的因素之一。具有 强大融资能力的总包商有更多潜在的资源化解未来可能的项目风险,承担凤险的能力更 高,可以分担更多的项目风险。业主可以通过让融资能力强的总包商中标而最大限度的转移或化解项目风险,而且 强大融资能力本身就是企业信誉和实力的表现。因此,从竞标的角度讲,EPC总包商如 果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将更有可能中标。尽管在EPC模式下业主并不公开要求EPC总包商垫资承建,但是现实中“里程碑 式”

11、付款方式或每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就使得承建商不得不自筹巨额的流 动资金来解决两次付款期间的工程建设费用,业主也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因素出现暂时的 支付困难。在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EPC总包商需要垫资投入工 程建设,这也就需要EPC总包商具有强大的融资或资金运作能力。总之,无论是竟标还是保障EPC 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EPC总包商自身的融资能 力和对项目资金的运营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第二节EPC总包商的融资渠道与融资策略自有资金包括现金和其他速动资产以及可以在近期内收回的各种应收款等。企业存在银行的现金通常不会很多,但某些存于我银行作透支贷款、保函或信用证 的担保

12、金等冻结资金,如果能够争取早日解除冻结,也属于现金一类。速动资产包括各种应收银行票据、股票和债券(可以抵押、贴现、交易而获得现金 的证券),以及其他可以脱手的存货等。各种应收款,包括已完合同的应收工程款、近期可以完工的在建工程款等。企业已有的施工机具设备,凡可以用于本工程者,都可以按照拟摊入本工程的折旧 值作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无筹集成本,风险较小,利用自有资金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但是承 包商的自由资金通常是有限的,且国内很多工程需要承包商垫资,因此利用其他途径获 取资金的能力非常重要,尤其对承包商竞标的成功起着很大作用。承包商可以通过国内 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机构融资,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

13、一、利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融资1. 利用财政部贷款与商务部贷款我国财政部有少量对外承包企业周转金贷款,商务部有少量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 款,如果承包的是国外工程,可以争取申请这些低息贷款。2. 利用商业银行贷款(1) 利用短期透支贷款这种方式适用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贷款的项目,可由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担保向 国内商业银行获得透支贷款。(2) 利用抵押贷款EPC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用设备、厂房、房产等固定资产作抵押向国内商业银行获得 贷款。通过银行指定或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就可能得到此类贷 款。(3) 利用我国材料及设备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又称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是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

14、外国进口商提供的 并由国家承担信贷风险的一种贷款。是扩大出口的一种重要力量,出口信贷是一种与本国出口密切联系的信用贷款,它 受到官方资助,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出口信贷机构,负责出口信贷的管理和经营业务。根据接受信贷的对象来划分,出口信贷分买方出口信贷和卖方出口信贷。买方出信贷(buyer credit)的具体方式有两种:出方银行直接向进商提供贷款,并由进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为该项贷款担 保,出商与进商所签定的成交合同中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给出口商,而 进口商按合同规定陆续将贷款本利陆续偿还给出口方银行。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 是银行信

15、用。出方银行贷款给进方银行,再由进方银行为进商提供信贷,以支付进口 机械设备等的贷款。进方银行可以按进商原计划的分期付款时间陆续向出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 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而进商与进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则由双 方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这种形式的出信贷在实际中用得最多,因为它可以提高进口 方的贸易谈判效率,有利于出商简化手续,改善财务报表,有利于节省费用并降低出 方银行的风险。卖方出信贷(supplier credit)是出方银行向国外进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 的信贷方式。使用卖方信贷,进商在订货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现汇定金,具体数额由购买商品所 决定。如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定金以外的贷款,要在全部交货或工程建成后陆续偿还,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次。使用卖方信贷的最大好处是进方不须亲自筹资,而且可以延期付款,有效地解决 暂时支付困难问题,不利的是出商往往把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等 都打入货价内,使进商不易了解贷款的真实成本。我国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很多情况下承包的是国际工程,在国际工程承包经营中 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利用我国出信贷既利于我国材料、设备的出,又利于我国 EPC 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资金,还能使承包工程顺利进行。现在,我国已专门成立了进 出银行来扶持我国的出贸易,同时也为我国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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