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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制改革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摘要】 生活工作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各种各样的税收、税制。“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基本作用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本文简要介绍我国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一些问题,重点讲述如何从收入分配角度进行我国税制改革,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税收及收入分配制度,使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平衡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关键词】 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制度;完善;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
2、中国梦”的理念,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并且表示这个梦一定能实现。其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五个有”:有路、有魂、有底、有人、有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路,有路是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独特优势是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以社会主义来守护社会公正。“中国梦”中提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当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要想在短时间内实现共同富裕并非易事。因此,就需要有完善的政策来促进社会的逐步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现在,我们有了理想、有了目标、
3、有了完善的社会制度,还需要有完善的政策来支持,这就是通过税收来合理调节社会收入的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一、我国目前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收入分配调节不利的原因主要在于:片面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多税种的税制调节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个人收入再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方面确实有其他税种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也处于重要的位置,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局限性。目前并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面
4、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际起到的调节作用不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相当程度地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税收调节弱化,甚至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占税收总额比例为6%,但是和发大国家的15%相比仍然较低,实际调节能力有限。2、个税征收范围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列举法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在确定税基范围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
5、纳税人利用10个应税项目以外的方式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3、个税征收形式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形式,即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要区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收。而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分类所得税模式内在的弊端也开始凸显出来:不能涵盖各种收入方式,(2)不能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3)为避税留下了漏洞,(4)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4、个税征收管理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大多为单位代扣代缴,在执行中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头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我国纳税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征管部门无法
6、监督纳税人的灰色收入,隐蔽收入,对逐渐多样化的工薪收入,也难以有效监控。一些单位为了避税,常常改变工薪发放形式,税务部门无法监控。二、从收入分配角度谈我国税制改革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直接税制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经验,我国今后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应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多税种的调节体系。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他税收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不足,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1、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应纳税所得应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
7、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在费用扣除上,尽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3500元/月,但仍应注意参照国际惯例,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情况和自身生计费用状况,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同物价上涨率挂钩,实行税收指数化。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征管形式不容乐观,特别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都来自工薪阶层,没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征管的重点应在源头较为分散和隐蔽的项目。稽核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稽核频率,实行纳税
8、人的全国统一编码,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还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总之,加大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这对于平衡税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2、建立社会保障税体系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法国、瑞士、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和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费不仅不规范,而且政出多门,征收分散,在加上不能统一监管,很难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由税务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税率、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使社会保障得以法制化和
9、规范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保障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征的一种税。遗产和赠与税一般来说起征点较高,因此,征收对象往往是高收入者。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有利于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减少因血统、家庭等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累积,限制部分人不劳而获,同时将部分高遗产返回社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4、不断改革和完善消费税体系近年来我国调整了
10、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高消费列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畴,用以调节收入分配,使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得以发挥,但要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其征收范围。5、优化房产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大量可支配收入转化为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比重在增加。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看,房产税的地位已经显现出来,西方国家对房产税的依赖在日益增强。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现行房产税显然未能发挥其功能,我国应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现行的非营业用房免税的做法,同时加强技术立法,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三、税制改革任重道远税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税 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税制建设情况看, 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只有在追求“中国梦”的过程中,不断深化体制,不断进行税制改革,不断增强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方面的平衡作用,才能够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