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监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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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来源:天津建设网作者:质量安全处 时间:2010-10-14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10743号 签发人:韩培俊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2、的有效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建质安2006820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设安全生

3、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包括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对工程建设相关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监控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管理体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日常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监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监控系统区域网的管理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受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中央及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建

4、设工程;(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三)投资规模(含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及其他建设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立交桥、跨河桥、隧道、地铁、车站、港口建设工程;(五)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迁移工程;第六条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并交纳设计、安装和传输等相应的服务费用。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

5、,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或区县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凡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委托书(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措施备案。第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录监控。第九条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天津市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管系统技术规定的高清晰彩色摄像机、终端计算机。施工现场设置的监控室应符合监控系统硬件运行的防尘、

6、使用温度和防静电要求。监理单位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专业操作员值班。第十条 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软件,将包括工程概况、管理组织架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和环境整治、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等情况输入计算机,通过视频网络传输到市、区(县)指挥中心,供市、区(县)指挥中心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市、区(县)指挥中心应负有对相关资料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善、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证及时有效传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实施

7、管理。第十二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保证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图像的清晰度、网络安全和功能质量;摄像机实时图像采集的设置,必须保证市指挥中心能随时实施对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和画面的切换、局部放大及定位监控;在市指挥中心实施定位监控时,施工现场监控操作员无权操纵摄像机实时图像显示及安全管理资料的输送。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管理职能和需要,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网,对区(县)监管项目进行视频监控。第十四条 市、区(县)指挥中心发现受远程视频监控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施工现场,并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市

8、、区(县)指挥中心。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服务单位,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并到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应保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撤除。发现擅自挪动、撤除的责令立即恢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并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外,并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附件:主要组网设备技术要求及网络拓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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