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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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有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试行)的告知桂价费438号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增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印发的告知(发改价格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增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

2、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实行措施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以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引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刑

3、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补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征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引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原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司法厅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拟定具体收费原则。第七条 除本实行措施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引价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拟定。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

4、考虑如下重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限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也许承当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合用于不波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接标的额比例收费合用于波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合用于所有法律事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拟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拟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Z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涉及律师向委托人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

5、书和法律文献,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接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耗费在旅途的时间(涉及前去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原则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拟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发布。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作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向社会发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照。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第十条 办理波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引价

6、后仍规定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祈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祈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四)祈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一条 严禁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补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商定双方应承当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商定标的额的30。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规定继续提供第

7、二审法律服务,仍由一审律师负责办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一审的收费原则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原则的70;律师事务所另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应参照一审的收费原则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原则的90。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规定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经与当事人协商,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其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措施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拟定。第十五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原则后乐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律

8、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合同,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原则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拟定具体收费数额等。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和收费原则。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合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和收费原则等有关政策根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简介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措施,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涉及:收费项目、收费原则、涉案金额、争议标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

9、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检索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报销实际支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必须事先征

10、得对方的书面批准。第二十三条 结算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无端终结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所有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补偿。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而规定终结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退还部分或所有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规定终结委托关系的,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按合同商定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补足。因委托人半途提出的服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超过合理范

11、畴致使律师事务所终结委托关系的,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状况进行相应地费用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按合同商定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补足。第二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擅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她费用。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措施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七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12、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实行行政惩罚;对违背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措施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行行政惩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觉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三十

13、一条 本措施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12月1日起试行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措施为准。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原则(试行)一、本收费原则为政府指引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引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补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征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引价浮动幅度范畴内与委托人协商拟定具体收费原则。三、计时收费

14、(一)合用范畴:所有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原则:10015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拟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行 措施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四、计件收费(一)合用范畴:一般合用于不波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原则:、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000元(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3500元件; 高档法院审理的案件,0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10元/件。(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原则执行。(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原则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拟定。 、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案件:不波及财产:500-800元件五、按比例收费 (一)合用范畴:合用于波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案件。 (二)收费原则: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合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如下的(含1万元) 费率为4. 每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1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 510万元(含1万元) 费率为 10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2 0万元以上 费率为1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根据本原则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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