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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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供回租模式使用 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出租人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2、承租人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3、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4、船名、船舶呼号和船籍5、船型6、租赁船舶其他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7、船级社8、船舶购买价款9、交船日10、起租日11、租赁期限12、租金(见本合同附件五)13、租赁利率14、逾期利率15、租赁保证金16、租赁手续费17、租赁本金18、币种及支付方式19、保险险种及金额20、船舶抵押状况21、光船租赁登记船旗和国籍22、宽限期23、留购价款24、其他担保2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

2、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可删除上述约定,并在此填入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26、附加条款27、合同附件【注】 本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如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条款有任何冲突,冲突的条款以第一部分条款内容为准。签字 / 盖章(出租人):签字 / 盖章(承租人):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目录第一条租赁物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第四条租赁期限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第六条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第七条租赁船舶保险第八条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租赁船舶的征

3、用、征收和报废第十一条战争第十二条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第十三条担保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通讯第十六条定义第十七条声明和承诺第十八条其他附件一:租赁船舶详细信息附件二:船舶买卖合同附件三:保证合同附件四:租赁船舶接受证书附件五:计划表附件六:支付表附件七:支付通知书附件八:调整通知书附件九: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鉴于:( 1)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自有的租赁船舶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物1.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是指由承租人自有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后

4、以融资租赁回租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船舶。租赁船舶的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2.1 鉴于租赁船舶系承租人自有,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租赁船舶的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船舶的名称、设计、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工具、属具、备品、配件、技术指标、技术服务、证书有效性及船舶的质量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存在瑕疵,或租赁船舶价值上涨或下跌,或租赁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是否盈利,或以租赁船舶存在质量、权利瑕疵或不符合承租人的需要,或存在任何海事债权、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其他权利负担之理由向出租人主张索赔,拒付或扣减租金或要

5、求解除本合同。2.2 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的资金,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除船舶买卖合同和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外,出租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除非该等费用和开支是因出租人违反船舶买卖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所导致。2.3承租人作为租赁船舶的卖方和原所有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在租赁船舶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对租赁船舶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租赁船舶始终保持合法登记状态;( 2)在租赁船舶交付给出租人时,租赁船舶不附有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对第三方或行政机关的民事或行政责任以及其他任何债务负担,也无任

6、何第三方索赔、诉讼或经济纠纷,而且任何人无权对船舶提出权利请求和追索;和( 3)在船舶船舶交付给出租人前已结清船舶之上的所有债务,无拖欠任何政府吨税及其他税款、行政及事业收费、以及其他费用和罚款。2.4 在出租人按照船舶买卖合同和三方协议首次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已:( 1)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16 栏的金额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 2)按照本合同第13.1条约定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第一部分第15 栏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和( 3)按照本合同第13.2条约定向出租人提供已经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如以上任一条件未满足,出租人有权拒付船舶购买价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包括对任何

7、第三方的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2.5 鉴于租赁船舶始终在承租人的占有和使用之下,因此在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双方不进行租赁船舶的实体交接。双方应根据船舶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签署船舶交接书和租赁船舶接受证书(格式见附件四),即视为出租人已根据本合同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船舶。2.6 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交付后及时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船舶登记手续。租赁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光船承租人登记为承租人,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维持该等登记之效力。因登记产生的所有相关税款和登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2.7 承租人不得因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拒绝起算租金

8、或停止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因上述争议致使租赁船舶被留置、扣押或无法交付,承租人应立即进行抗辩,及时安排提供担保以解除对租赁船舶的扣押并安排人员直接与索赔方沟通、谈判、反诉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出租人利益不受损害。2.8 如租赁船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无法使用或灭失,出租人没有义务提供替代船舶或任何船用设备或部件,也不因此对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3.1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及所有租赁船舶上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属具、艇阀、备品备件及其他所有租赁船舶附属物及其添加、改良、更新及替换品)享有所有权。承租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确保出租

9、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3.2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在租赁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或产生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或其他债权或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对租赁船舶享有前述权利的行为;( 2)转让、转租租赁船舶或以租赁船舶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船舶的行为;( 3)在租赁船舶上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如因改装造成租赁船舶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 4)其他损害租赁船舶价值或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3.3 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因承租人基于维修和维护对租赁船舶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

10、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船舶的组成部分并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3.4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如出租人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应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但承租人不得不合理拒绝;出租人应确保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自行承担因该等转让产生的任何费用。3.5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出租人基于融资需要有权将租赁船舶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正常占有、使用、收益、留购和租赁目的的实现。承租人应给予抵押租赁船舶所需的协助。3.6 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船舶或承租人主张权利或提出索赔而引起纠纷,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确保出租人利益不受侵害并赔偿出租人为此遭受的损

11、失和支出的费用。第四条租赁期限4.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起算,直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 11 栏中约定的期限届满为止。租赁期限的约定不影响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起租日前解除本合同的权利。4.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的起租日为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并签署租赁船舶接受证书之日。如承租人怠于签署租赁船舶接受证书,则承租人有义务签署租赁船舶接受证书之日为起租日。4.3 除本合同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解除本合同。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5.1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租赁船舶,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各期租金及其支付办法、支付账、币种、支付时间等,均按本合同

12、附件五计划表的约定办理。起租日确定后,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附件六支付表,并根据起租日当日的基准利率计算出的租赁利率计算每期租金。支付表和计划表有任何不一致,以支付表为准。5.2 出租人在支付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 5)日向承租人发出支付通知书(格式和内容按照附件七)。承租人应按照该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要求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该支付通知书与支付表有任何不一致,以支付通知书为准。如有付款延迟,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通知书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必要条件,出租人未及时发出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收到或迟延收到该等支付通知书,不影响承租人支付

13、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照支付表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5.3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系参考基准利率作为租赁利率计算得出,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有权对租金作出相应调整,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应以附件八调整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承租人调整的金额以及调整日期。承租人同意按照出租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调整后的租金。5.4鉴于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在出租人首次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前五( 5)个工作日,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 16 栏的金额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本租赁手续费收取后不予退还。5.5 如任何应付款项的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该等应付款项应于该支付日的前一( 1)个工作日支付。付款时发生的包括银行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5.6 承租人应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承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是绝对的,不附任何条件。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如承租人所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按照出租人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支出的实际费用、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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