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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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合同四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须要留意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篇,欢迎大家共享。房屋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为爱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恳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样,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 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全部的位于_的一处房产。(面积:_,产权证号:_土地运用权证号:_) 其次条: 抵押担保: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元,利息为_。 第三条:抵押房产

2、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运用,甲方应妥当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

3、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借款人按合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帮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须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复原财产原状,或供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状

4、况要求甲方复原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的违约金。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 经设定过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

5、公证处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日房屋抵押合同篇2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供应一揽子资金服务,满意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房屋抵押合同是什么: 1、房屋抵押合同是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其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转移地点,地理位置和门牌号确定,房屋为房屋全部人或原运用人占有和运用; 2、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要件合同,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必需到房管部门为理登记手续;3、房屋抵押合同是一个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其从合同(抵押合同)也不存在,

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全部人不能出租、转让该房屋; 5、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6、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经登记即生效的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为清偿债务而设立的抵押,一种是房地产按揭。房屋抵押合同 篇3 20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0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平房(房权地字002号)作抵押。担保人:杨丙 借款人:杨乙2xx年2月6日”。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7、续。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看法: 其次种看法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

8、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依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

9、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种看法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该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但该抵押行为(即抵押权)并未成立。其理由是:1、依据物权法原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缘由行为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中,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推断,即抵押权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抵押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进行登记,其对房屋的抵押权不成立,更谈不上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抵押权是否成立生效,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两码事,两者之间没有必定的联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已签

10、订了抵押合同,只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已,但该抵押合同应属有效成立的合同。第四种看法认为,该案件中用农村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成立,因其约定用农村房屋抵押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关于无效担保合同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理由是:1、本案中,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合法并生效,依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从合同订立形式要件上看,该抵押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即杨丙的农村房屋,其土地系集体全部,未经批准,属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因此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最

11、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3、该抵押合同签订后,未按法律规定刚好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案件当事人杨甲、杨乙、杨丙均存在过错,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 笔者赞同第四种看法,主要缘由在于:第一、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设定抵

12、押采纳法定公示的方式是登记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至第三项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立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占有和登记两种,动产采纳的是占有方式,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则不动产只能采纳登记形式。 其次、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原则。 我国依据各国通例和不动产所具有的特征,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并非登记对抗主义。依照登记成立主义原则

13、,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即抵押权不生效。 第三、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作为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权成立的必要要件。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进行登记,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则只能发生债权上的效果,两者迥然不同,不能理解为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就必定生效。总之,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成立并生效。 第四、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标的,必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第五、抵押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主合同有

14、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来处理。房屋抵押合同 篇4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担当法律责任。抵押物具体状况见本合同所附房屋全部权证。 其次条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共作价* (

15、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设定抵押物须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乙方应与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应由乙方担当责任,乙方应在十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能供应价值相当的担保的,甲方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甲方;乙方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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