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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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教师法全文 199年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增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遵循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怀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2、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抱负、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老式,吸取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协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

3、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教育改革,增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增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本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档及中档如下教

4、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状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档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她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

5、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的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小朋友、少年就学。 适龄小朋友、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小朋友、少年接受并完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公司事业组织应当采用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合适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

6、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拟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或者承认的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她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司事业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

7、划,并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必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原则的教学场合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她受教

8、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她职工,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回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合适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她有关状况提供便利; (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

9、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重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有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她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10、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她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工制度。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

11、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小朋友、少年、青年,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行教育,并为其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发明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和其她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12、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用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发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筹划安排的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毕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予以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13、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毕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她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小朋友、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发明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她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档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伙。 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她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合适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

14、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公司事业组织及其她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协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本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引。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增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互相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队、社会文化机构及其她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她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渐增长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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