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生政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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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政策:提高退休费比例:(一)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鲁政发(1980)46号文件规定,终生无子女的退休金按100%发放;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凭独生子女证加发5%的退休费(按原工资100%发退休费的不再增加)。 (2)中小学教师任教30年以上(女教师25年以上)退休费比例提高到100%的条件: 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校等学校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女教师满25年以上),档案中有明确记载从事教学工作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100%计发。 (3)根据鲁政发(1981)89号文件、鲁

2、人退(1991)1号文件规定,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国家各部委89年1月1日后必须与人事部联合表彰的方可);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办理程序:符合第(1)条规定终生无子女的应提交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符合第(2)条规定应审查档案同时提交30年或25年教龄荣誉证书。符合第(3)条规定的应提供奖励审批表或证书,必要时提供表彰文件。不能只依据个人档案记载。根据鲁政发198046号和198811

3、2号文件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不享受加发退休金的待遇。在鲁政发198046号文件以前退休的不予补发。延长退休年龄:(一)规定: 根据鲁人退字(1990)4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副教授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凡具备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和本人自愿两个前提条件的,均可到60岁

4、退休,不需要办理延长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须具备人退发(1990)5号文规定的以下条件: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的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最长延长到65岁,正教授及相当职务最长延长到70岁。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办理程序:事业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退须提交个人申请、单位申请延退报告、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另外,根据延退理由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如

5、下材料: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须报项目审批材料(原件)包括项目的计划、执行等情况;特殊专业的新学科重点学科须报该专业的证明材料;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应提交单位的技术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情况;在业务上起带头或把关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应提交申请人员的详细材料及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请参考: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其理由:一是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

6、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因此,取消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奖励

7、对象有那些?(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200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00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200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200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200元的,予以补足。(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

8、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就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余无新规定。计划生育法未涉及无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的奖励政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

9、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未涉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独生子女的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增加5%的退休金,没子女的没有什么优待政策。具体事宜可向当地计生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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