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处罚条例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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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 审 计 处 罚 条 例 (2015 年 5月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 第四章 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罚 第五章 生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六章 技术品控审计处罚 第七章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 第八章 安全管理审计处罚 第九章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一章 往来账款审计处罚 第十二章 存货(含动植物资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五章 投资并购审计处罚 第十六章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 第十七章 员工行为规范及组织效率审计处罚 第十八章 高管问责机制

2、 第十九章 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章 审计奖励 第二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中心独立查处违纪违章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集团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审计遵循独立、公正、真实、审慎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公司、子公司相关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以指导、调整和处罚为手段,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 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一)监督检查权。有

3、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二)知情权。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三)调查取证权。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四)违纪行为制止权。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五)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总公司、事业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

4、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纪违法所得、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第六条 处罚权限:处罚金额在 500 元之内由审计中心主任签批;处罚金额在 500元以上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罚款统一上交集团财务部。 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第七条 分子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商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计划未按规定(如:授权表规定、采购流程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200-3000 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参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价料总公司关于联合、统一采购

5、制度管理要求执行,未经股份公司或全价料总公司采购负责人审核批准的,对分(子)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 因擅自采购或改变采购标准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品管失职、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或品管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 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第九条 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

6、黑名单) ,未按要求建档的,对基地总经理、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 2003000 元的罚款。 第十条 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或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 200-3000 元的罚款。未经集团相关领导(集团财务总监及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

7、条 未经技术、采购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批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 500 元-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经技术、品管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让步接收的,必须按规定扣价或扣量到位,否则,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 3003000 元的罚款;如技术或品管部门未签署扣价扣量意见,损失由技术或品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总公司总经理或集团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购付款未按授权表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 20

8、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1003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十三条 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 ,若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

9、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 500 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 50%;另 50%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或已从货款中扣除税款的,可不予追究承担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罚 第十五条 产品订货计划不合理或已生产客户不提货,造成呆滞库存的,对主管营销员及其营销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 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 70%、30%。 第十六条 产品售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生产成本,如因市场策略需要,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10、,否则,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 300、600 元、 800 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实行零账款销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赊账销售。如审计发现未严格执行零账款销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元/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通报批评,同时按赊销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商贸型公司以及事先报经总部批准备案同意临时放账赊销的饲料公司, 必须制定应收账款承诺书,确定最大账款额度、账龄期限,责任措施等管理方案。对未经备案批准就擅自放账,月末又没有收回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 5003000 元/次的罚款;对超过账款额度、账龄期限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 10005000

11、 元/次的罚款。凡违反规定赊销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经总公司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允许临时铺垫限额账款销售的公司,按审批的账款赊销额及赊销时间,月末未按要求全额收回的,对公司负责人等赊销审核与审批人处以 5003000 元/次的罚款;年末未按要求收回全部账款的,对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元/次的罚款(经集团总裁同意的除外) ;同时按未收回的账款及新增账款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没有对赊销客户进行书面信用评估或没有对客户账款进行限额控制的或超限额赊销的,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财务及公司负责人分别处以 500 元/客户的罚款。客户欠款财务手续不全

12、或缺失,对相关责任人每单每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呆坏账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的处罚,损失处理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未报上级批准,违规核销呆坏账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50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销售货款回笼未执行 “一户一卡”制度的,对业务员、直接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 元/客户的罚款,集团以上财务总监批准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或因公司产品缺货从其他公司购买改换本公司包装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3、第二十一条 营销人员不得接触现金货款,一经发现,除责令即时上交所收款项外,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如货款超过 48 小时未上交的,视同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 2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主管每次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均同意代收货款并及时上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未按授权表审批,利用公司政策的漏洞,低价销售固定资产、存货,或在费用报销、客户折扣及促销品管理中违规为自已或客户套取利益的,高套部分的差价由主管营销员全额承担,并对营销员、营销主管、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 1000-5000 元的

14、罚款。 第二十三条 销售的商品如退货必须符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退货,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主管处以 100-1000 元/次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营销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必须办理市场移、接交手续,移接交表必须有移交、接交、监交三方签字确认,并将移接交表交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案。如未办理,则对公司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分别处以 300 元/人、500 元/人的罚款;如因移交手续不清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按损失金额 2 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客户销售政策必须有书面审批备案,不允许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备案,否则,对客

15、户折扣或费用计算人处以 500 元/客户的罚款,对指令发出人处以 1000元/客户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客户档案管理缺失或残缺不全,对经办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 200-500 元/客户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 生产管理审计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营销部门订货计划生产,导致产品积压,产生呆滞库存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 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存货及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对生产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各处以 300 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规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各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产品出品率连续三个月低于公司规定一个百分点以上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 300-1000 元的罚款。 第六章 技术品控审计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集团分管领导、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开发新产品的(含新品牌、新批号) ,擅自修改主要产品配方或设计标准,对公司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个、技术(配方)经理 500 元/个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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