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工业企业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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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编号:项目名称: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二)法定代表人(三)拟建地址(四)建设起止年限(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六)项目总投资(七)项目能耗情况二、承诺内容(一)甲方事项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八大高耗能行业。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

2、节能技术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 3)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可执行限额标准) 。( 4)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 5)项目用能总量不突破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基于项目产能核定的用能总量。( 6)项目单位 GDP 能耗(或单位 GDP 电耗)不高于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为完成节能目标而设定的控制指标。(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三、违约责任(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

3、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四)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

4、律法规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年月日附件 5浙江省(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编号:项目名称: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二)法定代表人(三)拟建地址(四)建设起止年限(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六)项目总投资二、承诺内容(一)甲方事项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 1)单体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

5、设计审核; (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勘察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

6、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承诺及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承诺及时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承诺该项目中的高层民用建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报批;(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7、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三、违约责任(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将该项目列为必抽项目,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乙方将依法予以处理。(二)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三)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四)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

8、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年月日附件 6浙江省(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承诺书编号:项目名称: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承诺内容(一)甲方事项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

9、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4 86 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 2)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化学需氧量

10、、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排放量应当在企业内部自身平衡。( 4)项目符合项目所依托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5)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加工等建设项目,应当在报备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3、甲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4、甲方承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

11、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备案受理书。二、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书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受理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甲方超过污染物

12、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年月日附件 7浙江省(杭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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