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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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中 “肇事逃逸 ”的理解与适用编者按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 ,肇事逃逸不仅是量刑三年以 上还是三年以下的分界线 ,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适用缓刑 (我国法律规定 :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 ,能否保证人身自由。鉴于此 ,笔者以刑事审判参考指 导案例为根据 ,总结提炼出 “肇事逃逸 ”情节认定中常用裁判指导要旨以飨读者。1

2、. 核心观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基本犯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者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 ,能及时放弃其 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听候处理 ,该事后“中止逃逸 ”的行为均不得 推翻对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而仅仅认定事后的行为为自首 ,即分开认定 ,而不宜互相 冲抵。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 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2. “逃逸中止 ”实质上是行为人主动结束逃逸

3、继续状态 ,与犯罪嫌疑人事后主动退 赃并无本质差异 ,犯罪状态不可能逆转。3. 在发生因肇事逃逸而致受伤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下,所谓的 “中止逃逸”行为不影响 “逃逸致人死亡 ”的认定。同理 ,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的 认定。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176号2.核心观点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 “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 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 “立即投案 ”是评判 “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积极 履行救助义务 ”与“立即投案 ”均是 “接受法律追究 ”的表现形式 ,两者内在联系。裁判要旨 :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

4、人的利 益 ,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 ,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 ,虽然其离开了肇事 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 ,理应不属于交通肇事后 “逃逸”。反之 ,如果肇事人积 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 ,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 ;或者虽然肇事人 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均属于肇事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 ” 的“逃逸”行为。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415号3.核心观点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 ,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 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 ,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且一

5、经实施即告成立。即 使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 “交通肇事后逃 逸”。裁判要旨:所谓首次处理 ,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 次处理措施 ,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如行为人交通 肇事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 ,但未如实供述 ,且让他人顶嘴 ,事故处理机关对其询问时并 未将其列为肇事嫌疑人 ,其事后逃跑的 ,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行为人 接受首次处理后逃跑 ,由于被害人一般都已经得到救治 ,事故行为人也已确定 ,行为人 的逃跑不会再扩大或者加重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 ,故不应再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 的逃逸行为 ,但可以

6、依法追究其脱逃的责任。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697 号4. 核心观点:交通肇事后 ,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 ,拒 不交代肇事经过 ,并虚构身份信息 ,后逃离医院的行为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裁判要旨 :将交通肇事逃逸场所限制理解为事故现场是机械套用公安部的规 定 ,忽略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所体现的立法和政策精神。理由如 下:1.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未对逃逸的时间和地点作限制规定。如果仅 将逃逸行为限定在事故现场 ,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有 效规制 ,如此势必会影响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也与相关立法精神不符。 2.在司法实 践中,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现场无法逃离如肇事者自己受伤或者被卡在车内、遭被害 人亲属围堵或者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等情形。但在调查取证或者医院治疗期间 肇事者往往借对其人身约束相对放松的机会而逃离。因此 ,对事后逃逸行为有必要 与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一样予以打击。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788号本文章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整理发布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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