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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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一、继承法对财产继承份额的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 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 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

2、诉讼的期限为 2 年,自继承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 日起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里要注意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 比如多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主张分割, 也就不存在 权利被侵犯, 诉讼时效也就没有开始计算。 当然继承人应当尽早行使 遗产继承权。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 条明确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 年后至第 20 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20年之内行使,超过 20年 的,不得再行

3、提起诉讼。 但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 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 经过了 20 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此时继承人能否再提 起诉讼呢?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 1987 年在关于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 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 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 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 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所以, 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分割之诉, 但继

4、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 院提出析产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 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 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 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 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 5 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 9 5 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 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 时,改造了7 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 年费翼臣病

5、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 房内,分开生活。1 9 6 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 珍、费江向法院起诉, 称此房为费家财产, 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 周福祥认为, 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 并且已经 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 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 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 夫妻共有财产, 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 仍属于原产权人共 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 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 为均已

6、接受继承。 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他们之间为此 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 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案由选择:继承纠纷 Vs 析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 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 后部分继承人实施 了对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 侵犯到其他合法继承人 的权益,选择案由是继承纠纷亦或是析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 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4 9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

7、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以后才转化为所有权, 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存在的是继承权,因此遗产分割前发生的纠纷都应该是继承纠 纷而不是所有权纠纷,从而不能按照析产纠纷处理。并且也符合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继承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有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 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于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表示放弃继承的,

8、这种 情况下,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转化为各继承人的共有权,即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的瞬间转化为所有权。 自此之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就只能是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析产纠纷。实际上,后一种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 件处理的批复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 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 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 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 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将其认定为析产纠纷。 综上所述,是按继承纠纷还是按析产纠

9、纷处理都有其法律依据, 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却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有违司法的统一 性。这主要归咎于继承法律制度自身的矛盾和冲突。遗产的分割的效力、方法及分割时间 遗产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配遗产的法律行 为。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 产取得权人的共有财产,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独立支配权, 但有 分割请求权。 遗产分割正是分割请求权行使的结果, 而遗产分割的结 果,正是共有关系的解除, 各权利人能够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额。我国继承法第 15 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 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

10、,由 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遗产时, 首先应当确定遗产,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 我 国继承法第 26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 产,除有约定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 存配偶个人所有, 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 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时再执 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根据养老幼原则,我国继承法第 28 条 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

11、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法定 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亦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 应当为胎儿保留 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 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 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分割的时间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 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 继承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 认为, 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 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 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 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 会、

12、所在卑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共同 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 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并 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 有权要求基层组织凋 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 或者径直作出分割遗产的判决。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 继承人的遗 产分割权也是如此。 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 我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应 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 继承法第 8 条规 定:继承权纠 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提 起诉

13、 讼。另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 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 20 年, 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 遗产分割 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 对于这种 情况,最离人民法院 1987 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 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 25条第 1款的规 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 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 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 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 进行具体

14、分割。 此批复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继 承纠纷,但对其他财产纠纷也同样适用。遗产分割的方法 遗产分割的方法,是指各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具体方式。 有关遗产分割的方法,遗嘱人已在遗嘱中指 明了具体的方法, 或者委托他人决定的, 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 按照遗嘱的指定办理。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未指定遗产分割的方法的, 应当由继承 人协商确定遗产的分割方法, 不同意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 致的,任何继承人都可以请求有关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分割一般应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尤其是对可分物,如现金、 存款等。对于不宜分割的财物,

15、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 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处理。1. 折价。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 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 遗产,出卖给他人以换取价金,然后再按照各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 对价金进行分割。2. 补偿。补偿是指先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 交由继承人 中一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 再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将超出自己应 继份的部分,用金钱或实物补偿给其他继承人。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继承人都有意取得该不宜分割之遗 产,而且由任何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 都会给其他继承人的生 产或生活造成影响。因此, 继承人对该遗产保留共同共有状态,并且 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的应

16、继份对其享有权利和分担应尽的义务。遗产分割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分割的效力,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1. 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有 权分割遗产,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继承开始后经过一段时间,继承 人才着手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在这期间, 遗产 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如因孳息而增值,为他人侵占、损 坏等。各继承人按照其应继份取得的遗产, 是按照分割时的遗产状况 为准,还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的遗产为准, 这就涉及遗产分割的效力从 何时开始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 理论上一般认为, 遗产分割 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 因此,各继承人在取得分割时尚存的应 继份及其孳息外, 还有权请求侵犯其应继份的侵权人返还遗产或赔偿 损失等,以实现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1 遗产分割之后,生存配偶对所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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