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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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

2、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十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1、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面授辅导教学时数30%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试对待。3、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3、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视情况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要按我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这项工作。第五条学生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免修:1、己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并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者。2、免修课程的考试和审定,每门课程开课一周内进行。考试成绩或原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第三章升级、留级第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第七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累计仍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降级:第八条学生不实行跳级制度。第九条学生留级前的考试

4、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考。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留、降级一次,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并报学校备案。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二条考勤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2、考勤以班长登记、班主任、值班(任课)老师抽查相结合进行。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论,视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请假1、学生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者,应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病假要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因公出差或事假必须有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2、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班主任批准,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3、请假期满,学生应向批准人销假。因故不能按期回校者,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销假者按旷课论。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1、病假、事假时间占一学期学时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2、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经批准休学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超过3年。属应征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负责。休学学生复学

6、后如原专业不再开办,由学校安排其到其它相近专业就读,学费等有关费用按原专业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五条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2、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方可复学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 、经补考,一学年有六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历年累计有七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2、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3、自动要求退学者;4、连续二个学年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和考试者;5、经过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疾病,经治疗仍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

7、持正常生活和学习者。6、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者。第十七条退学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退学手续。第十八条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单位或家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3、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心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否则不发任何学历证明。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确有下列情况者,可准予转学或转专业:1、工作异地调动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8、;2、工作调整,所学专业与工作明显不对口者;3、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或生理因素,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转学或转专业的办理。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考虑转学、转专业:1、专科转入本科者。2、无正当理由者。3、应作退学处理者。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未修的要补修,已修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内容、学时符合要求的可以免考。第七章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严重违反有关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9、给予学员的处分通知由学校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安排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6、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背

10、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安排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4、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6、具有监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第二十六条监考或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及作弊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如实纪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暂

11、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或巡考人员签名确认。第二十七条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考察一年以上,以行动证明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申请(属校外教学点的由各教学点认可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给予毕业前一次重修机会。第二十八条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持慎重态度,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鉴定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按学校有关

12、规定,做好毕业工作。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三条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视情况允许再补考一次。学生因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三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毕业考试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3、毕业考试作弊者;4、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5、最后一学年达到留级条件者;第三十五条批准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在校学习不足一年者,发给退学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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