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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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探析论文摘要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机制而产生,但由于各国国内税制对股票期权的规定不同,从而使跨境员工面临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也随着增大。本文试论述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以及解决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国内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对解决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意见。 论文关键词 跨境员工 股票期权 国际双重征税 员工股票期权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运用到激励员工和挽留人才的实践中去,新阶层的产生必将带来新的课税形式。世界各国已经纷纷发展出一套处理员工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我国也在实践中对员工股票期权进行了课税。但随着我国加入经济全

2、球化进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人员流动越发密集。事实表明,近几十年来,员工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激励机制已证明了其巨大的优越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根据2000年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统计,长期激励性报酬(主要是股票期权)占大型公司高级管理层收入的40%到100%。日本公司因为当地法律条件的限制,在1997年之前很少实施股票期权,而在2000年,日本17%的公众公司引进了这一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司也逐渐适用员工股票期权以激励员工,而且随着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持续增长,更多的外国企业或者子公司在中国雇佣员工,也有更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国际上的企业激励机制慢慢

3、渗透到中国,由此我国的跨境员工在股票期权的课税中的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尤其是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在此新形势下,我国必须从国内法的完善到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来解决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一、跨境员工股票期权概述 期权属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范畴,所谓期权就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契约,一方为该契约的买者,另一方为该契约的卖者。股票期权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权利,其最大的特征在于最终买卖的标的是股票。豍 员工股票期权是现代企业将股票期权制度引入到企业管理中的一种薪酬激励制度,它主要指公司授予内部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

4、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被授予者可以在等待期结束后至有效期结束前的一段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放弃行使该股票的购买权。虽然股票期权起初是针对以总裁为首的高级管理人才,但近年来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呈扩大化趋势,除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外,普通员工甚至企业外部的重要物资或者供应商也能成为股票期权的受益者。另外,从该机制的整体上来看,员工股票期权还是该制度的主流。 规范化的股票期权运作一般包括赠与、授予、行权与出售四个基本环节:第一,赠与是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所确定的金额,即公司决定将一定数额的股票期权作为薪酬支付给员工。第二,授予是指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进度实际支付股票期权

5、。公司对员工的赠与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被正式授予,而在此之前员工并未获得真正的期权。第三,行权是指按赠与股票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的行为,一般在授予日之后直接到股票期权到期之日前的时间段内行权。最后是期权股票的出售,即员工实际行权购买股票后,可以根据股票市场价格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出售持有期权股票。 以上是员工股票期权的基本概述。跨国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人力资源的流动加速,本文接下来将分析员工股票期权所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及解决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必要性。 二、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解决的必要性 (一)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

6、因是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笔所得叠加征税的结果,但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根源还在于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豎而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各国国内税法的差异所导致,其主要表现在: 首先,关于征税时间选择的不同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一旦员工的居民国与所得来源地国对跨境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的时间不同,就会导致双重征税,尤其是居民国在征税时是否应当根据税收协定中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给与所得来源地国在不同时间所征税款以抵免或免税。其次,对于员工所得的定性不同也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不同的国家对所得的不同定性就会产生跨境员工股票期权的双重征税。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定性导致适用不同的所得来

7、源地判断规则和不同的税收协定条款。比如,一国在赠与时征税,另一国却在行权时征税,那么第一个国家可能根据其国内法认为应纳税所得是股票转让价和行权价的差额,而另一国家则可能认为应纳税所得仅包括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时股票市场的差额。最后,所得来源地认定的不同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跨境员工股票期权中,员工的居民国和非居民过如果对员工股票期权的所得来源地认定不同,就会产山相应的国际双重征税。比如员工股票期权所得中被认定为薪金工资的部分,可能有两个非居民国同时认为是该所得的所得来源地国而同时征税,但最终居民国又会根据自己的判断认定一个所得来源地国并给其所征税款以相应的抵免或免税,那么肯定有一个非居民国所征税款不

8、能得到抵免或免除。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是遭遇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所导致,从而加重跨境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或者超过跨境纳税人所应负担的税负。由此优秀员工的国际流动和交流就会减少,企业和国家经济会因此收到巨大影响。那么该问题就有须解决的必要。 (二)解决股票期权所得国际双重征税的必要行 1.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指经济能力和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后者指经济能力和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

9、不同的税收。从上述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双重征税的产生不难看出,股票期权跨境所得的纳税人与没有作跨境移动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叠加的情况下,前者的税收负担要比后者重得多。国际税法的税收公平原则还要求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合理的划分,而税收协定范本正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合理限制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税收公平。但股票期权所得引发的国际税收问题由于区别于传统的国际税法范畴而游离于双边税收协定之外,导致有关国家的税收不确定,尤其是居住国可以无所顾及的行使征税权,这对国际税收的分配公平也造成了潜在威胁。 2.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有背于税收中性原则。国际

10、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其表现在不得阻碍纳税人在境内外的投资或者在自由选择在境内还是境外工作。而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旨在促进商品、资本和劳务在各国的自由流动而不是对其产生阻碍作用。但在目前,各国对期权所得征税仍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比如当一个已经在赠与或行权时被征税的员工到另一国工作,而该国又将对全部股票转让所得进行征税,此种情况必将对劳务的跨国流动产生消极影响。 3.从员工股票期权制度的作用来看,股票期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吸引和挽留人才。小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到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人才的竞争。一国的国内企业能广

11、泛吸收世界他国的优秀人才不但保障了该企业的顺利发展,也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增长。员工股票期权制度虽然能有效的吸引和挽留优秀员工,但其国内税制将使员工面临双重征税的负担,极大的影响了人才的跨境流动。 综上所述,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是有违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的,而且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股票期权的收入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上升。豐可见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机制在各国的发展趋势已是愈发明显,而国际人才劳务频繁的流动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叠加于同一笔股票期权收益,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随着股票期权制度的盛行,其负面影响会越来越大。那么,

12、对股票期权税收制度如何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并加以完善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跨境员工股票权期权国际双重征税在我国的现状及完善意见 (一)跨境员工股票权期权国际双重征税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是各国税收各自为政而导致的征税重叠征税所引起,我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立法并不多,而且基本都以“办法”、“通知”的法规形式确立了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高科技企业的存在。并且在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股票期权的性质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将所得分为三个部分,即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

13、市场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分类基本符合股票期权所得的实质,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取得了一致,有利于减少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的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但从上述我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以及员工股票期权的征税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还存在

14、许多缺陷:第一,我国的有关立法存在法规层级偏低的问题,所有的相关立法几乎都是仅以部门规章这一级。这一问题必将影响法规在适用时的效力,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第二,我国有关立法在适用范围上十分狭窄。唯一一部比较系统全面规定员工股票期权操作方法的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却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数以万计的非上市公司想要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却没有法律依据。同样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上市公司,但现今的股票期权已经不只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了。法律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大量跨境员工所面临的国际双重征税这一经济重负而影响到员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

15、作用。第三,我国关于处理跨境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国内立法几乎没有。豑我国唯一涉及跨境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的法规就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该法规仅回答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询问,而没有系统解决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在我国如何适用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征税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立法层次不高,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且适用范围局限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对其他未上市公司或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施员工股票期权未做相应规定。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征税的规定又再次将自身的适用范围局限于上市公司,且关于跨国员工股票

16、期权所得征税的规定几乎为零,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关于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税收优惠措施以促进员工股票期权的发展。上述问题若不尽早解决必将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 (二)完善我国对跨境员工股票期权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意见 国际双重征税根源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叠加,员工股票期权的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源亦是如此。因此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就需要各国限制或放弃一定的税收管辖权。各国限制或放弃税收管辖权可以通过一国单方面做法实现,称为单边措施;也可以通过相关国家共同采取措施来实现,称为双边或多边措施。 1.国内单边措施的完善。(1)扩大对股票期权所得的税收制度政策的范围。如上文所述,我国无论是关于股票期权还是股票期权所得税的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仅有法规也只是对上市公司有所规定。现行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区别待遇导致不同企业的员工所面临的税负不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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