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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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名目 )总则 )合营各方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的责任 )技术供应 )产品的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设备材料购买 )筹备和建设 )劳动管理 )税务、财务、审计 )合营期限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保险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违约责任 )场地使用费 )不行抗力 )适用法律 )争议的解决 )文字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

2、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 其次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中国,在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其次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 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

3、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 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共享利润和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的愿望,采纳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进展新产品,并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量,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足的经 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

4、产后的生产力量为:年产只公文箱。 随着生产经营的进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 ,产品品种将进展到人造皮及自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条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 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

5、营各方在 合营期内不能削减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 第十一条规定供应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 的运输,帮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 工具、通讯设施等;帮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帮助合营公 司聘请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

6、其他人员。 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 合营公司托付的其他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供应现金;办理合营公司托付在中国境外选 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供应需要的设 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设计力量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托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术供应 第十五条方为合营公司供应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 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精确的、牢靠的,是符合合 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力量。方应根据 方供应的技

7、术要求,乐观协作,组织雇员仔细学习。 方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帮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供应先进的技术 。 第十六条合营各方亲密协作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 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 的。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 公司参加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其次十条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 公司直接销售。 其次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修理服务,经中 国有关

8、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修理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董事会 其次.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其次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 方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 其次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打算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合营公司注

9、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依据公平的原则协商,全都通过,方可作出打算,对其它不属于 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纳多数通过或简洁多数通过。 其次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其次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 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 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 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其次十八条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10、公证会议师有权批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依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其次十九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 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推举,副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举,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 职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

11、或严峻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 条件相同的状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托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 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与,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 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选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预备工作进行实施 和监督,预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

12、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筹备小组详细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 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方案,把握工 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方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 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 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 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酬劳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 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小组依据方供应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 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

13、,择优购置,并特地签定设备购置 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 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 董事会讨论详细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 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表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中外双方推举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保险、福 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争论打算。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 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

14、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合营 公司将依据本公司详细状况,由董事会争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 取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嘉奖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据公 司经营状况争论(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 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 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 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 的财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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