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基础知识物权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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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基础知识物权法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 如何正确评价物权法在市场经 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和作用。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供大家 分享。共基础知识物权法:物的概念及分类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 力。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但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 产义务。1.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 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 价值的物。物就 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 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 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

2、为动产。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 间自由让与的物 ; 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 的范围有所限制 的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 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 后被特定化的种 类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 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 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 经当事 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 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 息,

3、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共基础知识物权法: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 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 与记载该权利的 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 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 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 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 不影响 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 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 外,不得 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共基础知识物权法: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 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4、利。 其特征有 : 所 有权是绝对权 ; 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 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 权利;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1.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亦即时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 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 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 只限于动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 原物。(1) 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 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 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 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

5、是否 基于所有人的 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 返还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 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 有人也无 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第八十九条指 出第三人善意、 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 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 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 藏物、隐藏 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 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 共有共

6、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 公民或法人 ) 对同一项财 产享有财产权。其特征有 : 共有财产的主体 不是单一的,而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 一项财产按照 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 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 地、平等地孕有所有权。共同共有 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问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 划分自 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 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态以外,还有准共有。准共有,是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公

7、民或法人 ) 共同享有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 包括人格权、身份权 ) 不可以 为准共有的标的。 共基础知识物权法 :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 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 )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船舶、航空器

8、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巳经依法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 人返还原物的 权利代替交付。(5)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共基础知识物权法:物权法为保障权利人物权的规定(1)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确认权利。(3)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9、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4)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5)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 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 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 责任。(7)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 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共基础知识物权法:国家所有权概念及内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所有权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 家所有。(1) 矿

10、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5)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7)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8)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 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 所有。(9)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 分的权利。

11、(10)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收益、 处分的权利。(11)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 职责,享有出 资人权益。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的权利(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 部分的维修。(2)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 设单位聘请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

12、委托管 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 业主的监督。(4)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2. 业主的义务(1)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 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 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的规定(1)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

13、利生产、方便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3)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 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 产的相邻权利 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 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5)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 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 土地、建筑物 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6)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

14、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7)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 射等有害 物质。(8)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9)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 成损害 ; 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基础知识物权法:财产共有人如何确定其共有的权 利义务关系(1)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 的权利和义务。(2)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15、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 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 有人具有家庭 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 定 ; 不能确定出资 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基础知识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分割和转让 的规定(1)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按份 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2)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 大理由需要 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 没有约定

16、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 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 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3)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 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 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 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 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 同共有人共同负担。(5)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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