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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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治理方法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三章预防与操纵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治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 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操纵工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治理方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 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

2、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 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 进行操纵。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依照病原体传播途径,采 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 必要的防护物品,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 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治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 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 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操纵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觉医院感染病例和医

3、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 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操纵措施,积极救治患者。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 的县级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报 告。所在地的县级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 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 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截了当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治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

4、求进行报告:(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二)发生专门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阻碍或者严峻后果的医院感染。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 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操纵措施, 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畴的扩大。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依照情形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 感染的调查和操纵工作,并能够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

5、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治理的学科 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操纵医 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 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连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打算,对全体工作 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治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 知识的培训。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工作的专业 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治理和业务技术工作。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把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方 面的知识,

6、落实医院感染治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把握有 关预防和操纵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是:(一)医院感染治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形;(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操纵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治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形;(五)现场检查。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觉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 责令限期整改

7、或者临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方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 于埋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刻内发生3 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排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 物。(五)灭菌:杀灭或者排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 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治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 放军卫生部门归口治理。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操纵治 理参照本方法。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 院感染治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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