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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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解决 离婚时债务的分担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两者具有的法律同等地位,是婚姻法实务中的重要内容。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财产的分割、债务承当的分派、子女抚养三个方面,其中债务承当的分派是婚姻法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从事婚姻法实务的律师应当纯熟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离婚时债务承当的分派原则与承当原则,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拟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衡量与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因素以

2、及双方与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第2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除非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商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所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懂得该商定的”。对夫妻债务的性质理论上一般用下列两个原则进行判断:一种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如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管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与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个是夫妻与否分享

3、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然夫妻事前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这两个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可以分为:、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合法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合同商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商定为个人承当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实务

4、中重要涉及: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批准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批准,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其收入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附随此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商定由个人承当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7、其她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归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状况下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债权人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

5、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经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中的一部分,此种状况下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看待。实务中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债务起诉债务人时,应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此时有也许浮现下列不同成果:1、原告仅以婚前债务为由规定债务人配偶承当清偿责任,如不能证明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丧失祈求债务人配偶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胜诉权;2、原告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并且可以证明婚前个人债务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二人共同承当对原告的还债责任;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虽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按照公平原则,债务人配偶承

6、当的连带清偿范畴也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者受益的范畴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解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的,且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可以证明的,由债务人个人归还。夫妻双方实行商定财产制的,如债权人事先懂得该商定,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当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事先不懂得债务人实行商定财产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及其配偶主张清偿。婚姻法第1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懂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

7、款规定,债权人只要懂得债务人夫妻双方实行商定财产制,另一方就没有法定清偿义务。如果因债权人与否懂得债务人夫妻双方实行商定财产制发生争议,债务人夫妻双方对此应承当举债责任,应提供的证据涉及:1、夫妻双方有商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记载的书面商定、通过公证的合同等书面文献;2、与债权人及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3、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文书中的有关规定等。 四、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涉及对外清偿与夫妻离婚后的追偿两个方面: 1、对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解决而转移或者免除。债权人在债务人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向债务人及原配偶祈求清偿,债务人及其原配偶不能以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派作为拒不承当连带责任的理由,拒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2、夫妻一方离婚后的追偿权。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定的内容行使向对方的追偿权。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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