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印老师的葵花宝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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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施工合同纠纷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有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考点提示:(1)获得资格证书是获得注册证书和执

2、业印章的前提;(2)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涉及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注册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获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种有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规定;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定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任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3、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但是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与继续教育并获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任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

4、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长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合用于哪种情形;(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合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延续注册申请表变更注册申请表增项注册申请表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仅合用于逾期申请者)继续

5、教育证明原单位解雇证明新的资格证书1. 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9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与一级建造师考试,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获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B.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或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C.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D. 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2.如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A.初始注册 B. 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 增项注册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6、(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的; (四)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因素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任单位不符合注册规定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她情形。 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根据职权或

7、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祈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她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任单位破产的; (二)聘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任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8、六)年龄超过6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她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示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惩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她情形。 考点提示:(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弄清晰,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任单位的牵连原理,多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涉及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

9、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规定。(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任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有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因此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在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1、张某在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 )通过其聘任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1月17日 B. 3月12日 C.1月17日 D. 3月12日2、赵某获得建造师

10、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执业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种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种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献,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订

11、质量合格的文献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懂得她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征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步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固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措施: (一)规定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规定被检查人员所在聘任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订的文献及有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订文献的人员; (

12、四)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原则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解决成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解决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法律部门宪法部门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民法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商法部门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部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税法行政法部门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惩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

13、防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部门土地管理法、节省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如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A合同法 B.担保法 C.知识产权法 D.劳动法2、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几种要点:)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主线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措施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3、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否则按纵向规则解决)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5、难点: ()地措施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合用地措施规,国务院决定; 合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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