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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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三福船舶工程 有限公司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文件号SF-WI-101-02版本号2.0人事管理制度受控文本是口否口发放编号:文件持有人:NO.更改章节更改日期申请单编号更改的主要内容人事管理制度1总则1.1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1.2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 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1.3 公司员工的招聘、报到、试用、任免、调动、服务、解职、请(休)假、考勤 值班、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制度办理。1.4 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

2、定。实习、试用的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2. 招 聘2.1 公司员工的招聘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 取公开招聘、集体决策的方式引进人才。2.2 人事科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人员招聘计划,用人部门计划外 增员的,需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附带岗位说明书,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 需要笔试招聘人员),经逐级报批后交人事科组织招聘。2.3 人事科根据审批的招聘计划和计划外增员需求的申请报告,结合人员需求状况 和工作进度,统一安排时间发布招聘公告,并负责或委托用人部门共同进行招聘。2.4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具有较

3、高的思想觉悟;(三)思想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七)除招聘具有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以外,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要求男 性 45 周岁以下、女性 40 周岁以下,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应聘人 员,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2.5 招聘分为面试、笔试、考核三个部分。面试、笔试命题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可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知名专家、学者命题;考务工作由人事科会同用人部门组织 实施,或由人事科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2.6 笔试的阅卷评分由公司临时成立专门考评小组负责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负责, 笔试

4、合格分数线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笔试合格者,由人事科依笔试成绩高 低拟定面试人数及对象,并经主管领导及小组讨论确定。2.7 面试由用人部门、人事科共同进行。应聘者自行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 表转交人事科人事专员进行初步面试,并依据面试结果填写应聘人员面试信 息采集表,作为初步面试的依据。2.8 初试结束后,由人事主管复试,复试通过后填写职工录用审批表交使用部 门确定是否录用,使用部门在确定录用的基础上,转人事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定 否录用。3. 报到及试用3.1 新聘员工应按约定时间到人事科报到。人事科确认员工身份后,开具员工考 勤通知单,员工凭新增员工通知单到用人部门报到。3.2 新聘员工

5、报到时,应向人事科提交以下资料:(一)近期白底免冠 1 寸照片 6 张;(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主、本人及家庭成员页);(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四)最高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学历验证证明的需同时提供验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五)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六)泰州市户籍的已婚员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泰州市外 的员工(包括未婚、已婚)提供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 划生育证需提供盖章页和有本人姓名照片页)。(七)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八)其他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视为身份不符,不予录用。因特殊情况未备齐的,应在3 天

6、内补交(外地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交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天),否 则,亦视为身份不符,不予录用。3.3 新聘员工报到第一天,由人事科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3.4 报到员工经体检合格后,由公司安保科负责对报到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 育,并针对岗位性质,进行必要的岗前业务知识培训。3.5 由人事科统一组织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由公司根据各岗位确定,新增人员报到后人事科在当月下达新 到职工工

7、资构成单,并同时抄送统计核算科与员工本人。3.6 合同签订后,人事科或用人部门应组织新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同时,用人部 门负责为其办理办公用品领用等上岗手续,对路途达到20 公里及以上人员,由本 人填写员工住宿申请单,经审批后由后勤科安排住宿,同时应向其送达公司管 理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并告知其尽快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3.7员工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填报 员工试用(调整)期任职能力评估表,报经 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可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并解除劳动合 同;考核合格者,合同继续生效,用人部门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3.8 试用期间,如发现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存在虚假,或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

8、规 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 5 个工作日等现 象以及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部门应立即停止试用,并报告人 事科,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4. 任免4.1 公司各级职务的任免权限如下:(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决定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成 本管理部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决定任免。(二)公司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由分管副总提名,总经理决定任免,并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三)其余管理职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人事科审查,总经理办公室审 议,报总经理决定任免。4.2 职务任免决定通过后,由公司人事科以任免通知书的形式下发

9、,人事科、成本 管理部进行相应的薪资调整。5. 调动5.1 公司基于业务和管理上的需要,可调动员工的岗位或服务地点。5.2 各用人部门在申请人事调动时,应综合考虑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能力、业 绩等情况,力求人尽其才,做到工作需要与个人专长的协调统一。5.3 各用人部门人事调动的申请向人事科提出,人事科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核查, 经核查认为用人部门确有需要调动员工的,由人事科与员工本人协商后出具员 工岗位调动申请单,提请人事主管领导决定,报总经理审批。如用人部门同时提 出了拟调人选的,人事科同时核查拟调员工是否符合新岗位的任职要求。5.4 总经理办公室同意调动的,由人事科发布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

10、相关部门 应共同做好交接与承接工作。5.5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 7个工作日内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就任新职。特 殊情况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的,应向人事科说明情况,可酌情给予延长不超过5 个工作日的移交期限。6. 守则6.1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告、通知等阶段性或长期性规定。6.2 公司员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二)服从上级指挥,执行上级决定或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 以书面陈述;如上级决定或指示没有改变,仍应继续遵照执行。(三)尽忠职守,保守公司的一切秘密。(四)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五)维护公司声誉

11、,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六)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争取潜在合作伙伴及顾客的合作。(七)注意提升自身品德修养,力戒不良嗜好。(八)团结合作,同舟共济,不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出现其 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现象。(九)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在公司外兼职。(十)保持廉洁,注重操守,不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个人或单位的馈赠、 贿赂或其他财物,不向其挪借款项。7. 解职7.1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退休”、“辞职”、“停职”、“免职”和“辞退”五种。7.2 公司员工退休,由公司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港区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7.3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提前 30 天(试用期内提前3 天

12、)以书面形式向用人部门 提出申请,凭员工离厂审批表办理各项离职、交接手续,在相关离职手续尚 未办理结束前不得离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按天计扣除工资奖金。7.4 员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累计达 3个工作日的属自动离职,用人部门在此情况 下应立即向人事科报告,由人事科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擅自离职时间 超过 60天者,公司将不再补办其离职手续。7.5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停职:(一)因过失导致公司及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嫌疑,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处理决定的;(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四)因个人行为行政违法而被处以限

13、制人身自由处罚的。7.6 停职时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不计算工龄。7.7 普通员工的停职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或用人部门上级领导(分公司指分公司经 理、总公司指分管副总经理)决定,管理人员的停职按职务任免权限决定。用人部门应在对普通员工作出停职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抄送人事科备 案。管理人员的停职决定,由人事科以停职通知书的形式下发。7.8 担任管理职务的员工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予免职:(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或者收受贿赂的;(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对下属打击报复的;(四)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或损害

14、公司形象的;(五)未能完成任职目标任务,或者任职考核不合格的。7.9 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职位工作的,原有职务作免职处理,但经领导研究 决定,可以挂职或者兼任原有职务。7.10 复职(一)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停职的员工,必要时可要求其本人作出经济赔偿, 并视其本人反省态度考虑是否给予复职;(二)员工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事由被停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规 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因第(三)项事由被停职,后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或判决无罪;或者因第(四)项事由被停职,处罚已执行完毕,可申请复职。7.11 复职后,自复职之日起,工龄继续计算,薪资恢复。但因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项情形被

15、停职,后经证实员工未实施相关行为的,工龄补计,应发 薪资补发。7.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一)员工应聘时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 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经查属实的;(二)如无特别约定,员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未到岗的;(三)员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连续旷工超过 3 天,一年累计 旷工达 7 天的;(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五)员工假借职权,营私舞弊的;(六)员工伪造、盗用公司印章,侵吞、挪用、故意毁损公司财物的;(七)员工泄漏公司秘密,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八)员工散布谣言或发布虚假信息,影响公司稳定的;(九)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部门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经公 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私自与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工作,并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十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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