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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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2、第二章 命名要求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 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

3、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

4、方方言;(二)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三章 附 则第十条 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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