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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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 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 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 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 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 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 管理责任状。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 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 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

3、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 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 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 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中作曲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 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

4、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 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 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 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 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由版广电等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三

5、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 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 (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

6、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 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 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 口基数计算。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7、国家规定将人 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 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 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 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 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

8、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 女数。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 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提由,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 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

9、一方 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 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 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 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由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 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由审核意见, 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 (市、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 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

10、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 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 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 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 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由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

11、假 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 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 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二十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 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金,或者在

12、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 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 适当补助;(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财政支付。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 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 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 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 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由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

13、逐步建立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 制度。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 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 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 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 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 关单位应当执行。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 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生生缺陷,提高生生婴儿健康水 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

14、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豉励开展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提高由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 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 规定。第三十六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 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 效

15、、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 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由宫内节育器 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 ;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 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 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 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 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 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四十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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