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钉、螺栓及螺母的海关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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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者按】: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一文,作者以自己的从业经验,归纳出了在多用途化工品和归类时遇到的两难问题,当然也涉及了如何做到“得心应手、底气十足”的方法。从宏观上看问题、分析,大家应该发现,产品生产者、进出口贸易商、报关从业者们出现归类不统一、甚至差错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自身固有的思维、认识以及自己行业属性的影响,以至于做出的归类结论不符合H.S.分类体系。但是,即使对于资深归类人员来讲,也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点:如果深入研究H.S.后,会发现H.S.分类体系不仅是由“税目条文”、“类、章、分章注释、子目注释”、“归类总规则”等组成,而且“它们之间”还有个“依次选择应用”的“潜”规则。明白了这

2、一点,想要做到“多用途化工品”归类时“得心应手、底气十足”的可能性会多一点了。当然也取决于各位的悟性了。浅谈“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 归类实践中,一般归类人员对多用途机器的归类规则掌握较好,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讲,不但一些机器可以有多用途,不少化工品同样也会存在多用途的问题。 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有第八十四章注释七的明确规范,那么多用途化工品又该如何归类呢?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下文将会提到的一些原因,不少归类人员对于多用 途化工品的归类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故作此文望与广大归类工作者交流探讨。首先看一案例,商品名称为硬脂酸镁,成分实际上是硬脂酸镁 (C18)与软脂酸镁(C16)的混合物,可用作润滑剂

3、、抗粘剂、助流剂和增稠剂等。该商品作为多用途化工品较具代表性,因为看上去非常简单的这样一个商 品,就存在品目34.03(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 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和38.24(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品目未 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两种观点,以及围绕这两种观点衍生出的千奇百怪的归类思路。持 该商品应归入品目34.03的观点有,商品可用作润滑剂,即使存在看上去可以归入38.2

4、4的其他用途,因为34.03列名较38.24更为具体,根据归 类总规则三(一)也应优先归入34.03;持应归入品目38.24的观点有,该商品存在多种用途,且不能确定哪种用途为主要用途,应根据总规则三(三)从 后归入38.24;此外,其他观点还包括商品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归类,因此当企业申报用途为润滑剂时,归品目34.03,当申报为其他用途时,则归入 38.24。事实上,对该商品较正确的归类思路应为,根据34.03品目注释:“本品目主要包括所含作为基本成分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 类重量未达到70及以上(参见品目27.10)的下列混合制剂”显然该商品的成分并不符合制剂的要求,因此不能归34.03,

5、从而只能考虑归入 38.24。虽然该商品是一种多用途化工品,但正确的归类思路仅考虑了成分属性,事实上完全没有考察它具体是什么用途。之前所述的一些观点虽然结论正确, 但思路不但缺乏依据,甚至有些“天马行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归类人员在对多用途化工品归类时下意识地参照了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思路,甚至衍生出诸如 “通用化工品即归38.24”等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看到这里,一些读者或许会疑惑:通过硬脂酸镁这个案例,是不是说所有多用途化工品都可以仅仅通过其成分属性就可以规避看上去可以归入两个税目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与第八十四章一些完全根据用途列名的品目不同,即使基本上是按用途列名的第六类商品品目,如

6、34.02、38.11、38.14等,一般而言 也都会对其成分或其他物化属性进行一定限制,而这些属性与其列名的用途又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只要一个商品符合某品目所规定的成分及其他物化属性的要求,其 用途通常也能被唯一地确定,即俗称的“专用性”,这就自然与作为兜底税目的38.24形成互斥,因此即使某些化工品看上去有很多用途,也很少会出现因考虑 其多个用途而造成看上去可以归入多个税目的情况。尽管如此,也确实存在一些确实需要考虑其用途作为归类依据的化工商品。作为其中为数不多的特 例,例如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既可以作为合成染料使用,也可以用作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虽然当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

7、时,这些商品看上去 可以归入第二十九章的相应税目,但由于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二:“本章不包括: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 32.04)”,该商品依旧应该优先作为合成染料归入32.04,尽管相当一部分这类商品可能由于行业发展或技术更新等种种原因,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 中间体已经成为其主要用途,而直接作为染料使用可能只是次要用途。这一案例依旧告诉我们,多用途机器按其主要用途归类的思路对多用途化工品并不适用。 总结下来,与多用途机器不同,并没有专门规范多用途化工品归类的注释条款,要对这类商品的归类做到得心应手、底气十足,一方面要摆脱诸如“具体列名优 先”、“按主要用途”

8、、“从后归类”等缺乏依据的观念影响,另一方面要熟悉注释条文,灵活运用各种优先条款及排外条款在诸多候选税目里选出最为合适的税 目。“螺钉”、“螺栓”及“螺母”的归类浅析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品目注释)对品目7318项下的“螺钉”、“螺栓”和“螺母”类商品有着相当详细的描述。但限于篇幅及版式,无法配上对应的图片,使得这些文字描述不够形象具体,给读者深入了解上述商品带来困难。为此,本文在品目注释的文字描述基础上,配以相应的图片,希望给各位读者留下一个更清晰、具体、形象的印象,帮助各位读者更深刻的理解品目7318项下的“螺栓”、“螺钉”和“螺母”类商品。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品目7318项

9、下所述“螺栓”、“螺钉”和“螺母”的列目结构:73.18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螺纹制品:11 方头螺钉12 其他木螺钉13 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14 自攻螺钉15 其他螺钉及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16 螺母19 其他(一)方头螺钉(Coach screws)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方头螺钉(螺旋道钉)是带有正方形或六角形无槽口钉头的大型木螺钉。它们用以将钢轨固定于轨枕上并用于装配椽子及类似的大型木制品”针对该商品,必须注意三点:1、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所谓“方头螺钉”是指“带有正方形或六角形无槽口钉

10、头的大型木螺钉”(见下图)。并非指该螺钉的头部只能是方型。“六角形” “正方形” 2、“方头螺钉”所紧固的对象必须为“木材”。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方头螺钉(螺旋道钉)是.大型木螺钉。它们用以将钢轨固定于轨 枕上并用于装配椽子及类似的大型木制品”。换句话说,“方头螺钉”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木螺钉”(7318.12的子目条文为“其他”木螺钉,也从另一个侧 面证实了这点)。“固定轨枕” “装配椽子”3、“方头螺钉”的钉头上不能开“槽口”(见下图)“钉头已开槽口”所以,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螺钉,才能按“方头螺钉”归入子目7318.11,其限定条件实际上是非常严格的。(二)木螺钉(wood

11、 screws)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木螺钉是锥形的且有尖头,有较斜的切削螺纹以便旋入木料之中。此外,木螺钉一般带有开槽钉头,从不与螺母配用。”针对该商品,必须注意三点:1、所谓“木螺钉”,外观结构上必须满足四点:“锥形、末端为尖头、带切削螺纹、钉头开槽”(如下图)。2、“木螺钉”所紧固的对象必须为“木材”。这是其与“自攻螺钉”最大的区别。3、“木螺钉”从不与螺母配用。这一点其实是所有“螺钉”共同点。(三)自攻螺钉(Self-tapping screws)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本品目包括自攻(帕克)螺钉;这些螺钉与木螺钉相似,具有一个开槽钉头,一条切削螺纹,其末端是尖的或锥形的

12、。因此它们可以自行开沟并旋入金属、大理石、板石、塑料等薄板中。”“自攻螺钉”与“木螺钉”从外观结构上看几乎完全一致,其主要区别仅在于其加工对象为“金属、大理石、板石、塑料等”而非木质材料(如下图)。(四)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Screw hooks and screw rings)依据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这些货品用于悬挂或固定其他物体,与前一品目的钩头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车有螺纹”与上述“方头螺钉”、“木螺钉”、“自攻螺钉”不同,“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主要用于“悬挂或固定其他物体”,而并非用于装配或紧固物品(见下图)。(钩头螺钉)(环头螺钉)上述四种子目列名螺钉中,“方头螺钉”、“木螺钉”及

13、“自攻螺钉”主要用于装配或紧固物品。他们之间是按照紧固的对象来划分子目的。而“钩头螺钉及环头螺钉”主要用于“悬挂或固定其他物体”(见下图),而非用于装配或紧固物品。除了上述四种子目列名的螺钉外,其他螺钉则应一律归入子目7318.15“其他螺钉”。介绍完“螺钉”之后,再让我们来看一下“螺栓”。所谓“螺栓”(bolt)是指由头部和螺杆(带有外螺纹的圆柱体)两部分组成的一类紧固件,需与螺母配合,用于紧固连接两个带有通孔的零件(见下图)。 除了上图所示的普通螺栓外,品目7318的注释条文中还列出了U形螺栓(图1)、螺栓端(即一头攻螺纹的圆柱形杆)及双头螺栓(即两头均攻螺纹的短杆)(图2)及螺杆(即整根攻螺纹的杆)(图3)等特殊螺栓。(图1)U形螺栓 (图2)双头螺栓(图3)螺杆需要注意的是,“螺栓”与“螺钉”最大的区别在于:螺栓在使用时,必须与螺母配套使用(图1所示)。而螺钉则通常用来直接旋入需要紧固的材料攻有螺纹的孔中,故从不与螺母配用(图2、3所示)(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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