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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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目 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35)附件

2、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1)附件 7 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6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700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

3、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第三条 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有关标准被修改,应当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

4、定:(一)安装、重大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注:重大改造是指对在用电梯进行包括提高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改变电力拖动类型与控制方式的项目的改造。(二)除重大改造以外的一般改造和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改造和维修项目的检验。注:重大维修的含义见有关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则。(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性能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四)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第六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

5、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电梯检验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第八条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行为

6、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的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的维修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具体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按照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与方法要求进行(见附件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包括开工准备、开工报告、施工作业、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下同)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自检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7、遇有在施工过程结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复试验(例如承重梁安装、导轨及其支架安装、功能试验中的载荷试验等)的检验项目,应当及时与检验机构沟通,以便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当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当正常,电压波动应当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

8、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当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殊环境工作的电梯,工作环境中的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当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当清洁,不应当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工作场所)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井道封闭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

9、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应当佩戴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等工作。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于已经经过企业自检,并且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例如层门和轿门间隙、门锁等)时,检验人员

10、可以通过观察和判断,并结合对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审查确认,进行必要的、抽查性的测量,给予被检项目合格与否的检验结论。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本规则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并且应当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果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

11、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当在原始记录和整改通知单中说明不合格事实和整改要求。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包括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整改和检验机构复检或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

12、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者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以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也可以另加附页)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重要项目(附录和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和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并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

13、项)并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9),提出整改要求,在受检单位整改完成并且经过检验人员采取现场验证、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方式确认合格后,或者在受检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以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经过整改,受检单位可以申请复检。

14、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项目的结果及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报告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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