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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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1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 号发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

2、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商2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金融机构能够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3、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经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经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第七条 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九条

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3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

5、急处理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经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4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

6、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

7、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经过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52020 年 4 月 19 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金融机

8、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五)其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指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金融机构加入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一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6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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