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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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核心内容:担保人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 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人享有追偿权。下文详细分析关于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 容可以帮助到您。目前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存在诸多误区,影响了该权利的实现。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 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 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

2、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 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 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 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 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在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 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 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 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 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 责任而享有追偿权的一个例外,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人民 法院已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这是保证 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先决条件;第

4、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 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已知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一 个月内应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 为放弃债权。但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向保证人要求承 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就将丧失参与对破产财产的分 配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机会,这必将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参与 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准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第三、 保证人尚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就

5、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 使追偿权,而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保证人应当申报保证债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 践中,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保证 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 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保证 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 参与破

6、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 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 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 请求。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得对主 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

7、偿权才能成立,若 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 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 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 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 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 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 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

8、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 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或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于担保人放 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 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 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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