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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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 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 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 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 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 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 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2、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 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 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

3、为 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 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 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 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 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 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 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 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 的关爱和责任。总

4、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 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 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 求法律保护。此外青少年应只晓得基本法律常识有:1、盗窃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2、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 钱不还或强索金钱。3、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 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4、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

5、可细分 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 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 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 为。5、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 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 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6、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 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

6、务,不可以随 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 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8、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7、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0、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 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 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 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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