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协议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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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趣味协议法案例分析 篇一:空白协议引发纠纷“空白协议”引发的协议纠纷案例:甲企业为全部江堰市某一个建筑用石膏板材的生产厂家。甲企业有职员张某,男,年纪38岁,担任销售经理,负责该企业在四川某地域的销售业务。因为该企业在此地域的经销商多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主,每笔销售货款通常数额较小,加上长久订货的经销商多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私营企业,管理不规范,通常均以小额现金直接结算,未索取货物发票或其它收款凭证。2021年7月,张某因故和甲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企业未能立即通知用户张某已经离职这一情况。张某在离职后2周内,持盖有鲜章的空白协议和乐山市、眉山市建材市场5家经销商上门签署了5个买卖协

2、议,并收取了总额超出11万元的货款后逃跑。2021年9月,甲企业发觉了张某的行为后报警,但上述货款无法追回。甲企业认为张某已经离职,其在离开企业后私自以企业名义签署买卖协议骗取货款的行为系刑事犯罪,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张某自行负担,和甲企业无关。争议遂起,5家经销商起诉至人民法院。甲企业认为:张某在离职后,未得到企业授权,假借甲企业名义签署买卖协议,该协议不是甲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更无权收取货款现金,私自以企业名义向用户收取货款本系违反企业内部要求。经销商认为:张某是企业职员,代表甲企业签署了石膏板的买卖协议,即使销售协议中明确表明收款方法是银行转账,不过根据交易通例,每次全部是张某上

3、门来收取货款,且甲企业也从未表示异议。2021年7月,张某离职后甲企业未立即通知,自己有充足理由认为张某就是代表甲企业来签署协议并根据通例收取货款的,张某的行为组成了表见代理,所以甲企业应该根据协议约定交付货物。分析:首先必需要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要求被称为“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所以和行为人签署协议,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置,是保护协议相对人的利益,

4、维护交易秩序,遵守老实信用标准的详细表现。本案中,即使张某已经离职,不再是甲企业的职员,更没有取得甲企业的授权,无权以甲企业名义签署买卖协议并收取货款。但因为张某根据以往通例,持有盖有甲企业印章的空白协议前来签约并收取货款,经销商有充足理由认为张某是代表甲企业前来进行签署协议并进行交易的。在张某离职以后,甲企业没有尽到立即通知的义务,加上其持有盖章的空白协议,所以,经销商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张某依然系甲企业的职员,并拥有对外代表甲企业签署买卖协议的授权。法院认为:张某持盖有甲企业印章的空白协议签署买卖协议的行为组成了表见代理。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甲企业应该对张某的行为产生的

5、协议义务和法律后果负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经销商的诉讼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甲企业交付货物。被告甲企业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述。对于张某的上述行为给甲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交付了货物不过没有取得货款这一损失,甲企业有权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向张某追索。本案的启示:一、企业应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控制盖章空白协议的使用。对于确需使用空白协议的情况,首先应该对空白协议进行编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行政部门应做好空白协议的使用统计(包含领用人、使用事由、使用时间、协议的对方当事篇二:签协议时必需掌握的25个经典法律常识什么是协议?协议(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

6、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正当,协议才含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协议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含有法律约束力。1、协议正式签署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变更协议。如主协议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照主协议约定采取书面的形式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假如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2、协议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协议印章反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协议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

7、务章等其它领域专用章签订协议的,在能否客观表现签订协议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轻易产生争议。3、协议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要求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标准上说也是有效的。不过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签订协议,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协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4、协议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协议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可能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

8、人姓名。和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协议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造成协议相对方不明确。5、是否只有书面的协议才有效力?答:协议能够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协议、长久的租赁协议、建筑工程协议等。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6、协议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协议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协议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协议约定内容。协议签署以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协议修改的,必需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署协议或在原协议对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

9、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协议做修改或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协议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协议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协议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协议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签订协议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要求,假如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关键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假如企业利用制订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订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轻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8、协议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

10、为准?答:假如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订好的格式条款(为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和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该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应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9、签协议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协议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协议条款,协议叙述和口头约定不一致,造成受骗,怎样维权?答:法律要求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能够变更或撤销,假如有证据证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协议,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对应的协议条款。),传输法治正能量!10、什么样的协议是无效的?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11、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正当的回扣,收受回扣全部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要求:“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以企业、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要求,收受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以受贿论处。”12、协议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答:当事人采取协

12、议书形式签订协议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协议成立。大多数协议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要求,如抵押协议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假如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协议才生效。13、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有什么区分?答:协议成立不代表协议生效,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成立,不过协议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协议的成立是第一步,协议的生效是第二步。14、协议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企业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行为,应怎样维权?答:包括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

13、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企业解聘的部门经理持企业协议章签署的协议,应由企业负担相关协议责任。15、无效的协议、撤销的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答: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全部无效。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16、打收条应该注意什么?答: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确实切名称等基础信息;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如“收到XX企业支付的”;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17、什么是先推行义务?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前后推行次序,需要先推行的一方负有先推行义务。先推行一方未推行的,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其推行要求

14、。先推行一方推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对应的推行要求。18、签署协议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关键责任人全部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协议?答: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承接人的变动而不推行协议义务。19、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她人代为推行协议义务?篇三:协议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叙述题名词解释1、协议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协议为目标,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3、违约责任 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

15、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应该负担的采取补救方法、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推行的主要方法。4、不安抗辩权 在债的推行中,有先为推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其它和推行能力相关的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能够中止推行债务的权利。5、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因违反老实信用标准,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该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7、同时推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前后推行次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推行之前,有权拒绝推行协议的权利。8、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收的,在签订协议时不能和对方协商的条款。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根据老实信用标准,所应该享受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标是恢复到协议签订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赢利。10、承诺简答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人必需明确详细。要约是特定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标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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