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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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r pers 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袁案例分析:虿1、“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羆【案情】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莄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

2、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 从业人员完全相同。节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肇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 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 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 过工资。蚅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 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 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

3、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 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 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 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 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蒄答案厦门中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

4、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 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蚃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 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 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衿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 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 永昌荣承

5、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螈2、案例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元、31万元、59万元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薄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小戴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 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小戴股东身份,也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 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 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小戴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 东资格。袀问:法院能支持小戴的诉讼请求吗?薁答案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

6、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小戴当然有权继承其父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她可以要求杨某和秦某变更章程,协助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另外,杨某、秦某在戴某死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由于两人持 股比例超过2/3,变更章程有效,但该章程不具有溯及力,只能在修改后对公司和股东产生约束 力。戴某死亡时,小戴即已依法取得股东资格。蒇3、案例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蚄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7、权利。然而直到 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 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2001、2002年度财会报告。芁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元,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羈问:汉邦公司应否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芅答案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汉邦公司有义务提供2001年、2002年财会报告。而正有公司未履行增资义务与享有知情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汉邦公司不能

8、以正有公司未履行增资义务为由,剥夺正有公司的知情权。蚄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01年、2002年财会报告。蚁4、案例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 药(000999)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这是我国境内提起的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螀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三九医药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 司,并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2)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肄法院接受

9、了诉状并表示将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后来福田法院将材料退回。4月14日,邵某再次向深圳中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上。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表示,邵某提交的起诉不予 立案。法官表示,因为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立案的一个前 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螄问:按照新公司法,邵先生是否有权诉讼?肂答案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行使通过诉讼追究内部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 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兼为自 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性质上应属于行使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其胜诉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0、、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其适用必须以内部救济用尽为前提,即 在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后,必须先向公司机构提出由诉讼的请求,当请求落空,或者情况紧急, 股东才可以诉讼。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肇本案中,法院以经过三九医药全体股东同意为由拒绝受理,等于剥夺了邵某的起诉权。但是,三九医药持股比例在 1河上的股东只有两个,一是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62.72%股份,二是三九企业集团持有 10.19%股份。显然,邵某不符合代表诉讼主体资格。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

11、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 u r den pers?nlichen fu 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e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a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a des fins commerciales.to员bko gA.nrogeHKO TOpMenob3ymoiflCH6yHeHuac egoB u HHuefigoHM ucno 员 B30BaTbCEb KOMMepqeckuxqe 员 ex.以下无正文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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