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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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丁学勇【内容提要】探讨我国部分法律条文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含义。继 而继续探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句话存在的法律价值。最终认为,这句话 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是错误的,甚至是危险的。【关键词】宪法 立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法律基础与公民的基 本权利义务,是一国领域内一切其他实体法的渊源。所以宪法被称为母法,法律 被称为子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渐形成了比较健全的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我国成文法的制定上,法条的第一部分通常是“立法目的”或者是“立法 根据”。例如刑事诉讼法

2、第一条内容为“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刑法的正确实 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 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再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为“立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由此可见得, 宪法是根据,“根据宪法”才能够赋予所制定的“本法”以合法性。全国人大所 制定的法律如果不根据宪法,则其将失去合法的立法权。其所制定的法律当然是 会因为违宪而自始归于无效。这看起来,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到底是不是这个意思,到底是不是赋予“本 法”赖以生存的合法性基础呢?我国还有一批法律并未提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例如担保法,第一 条为“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制定本法”。再例如合同法第一条为“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依上面的理论,那么这些法律会不会因为欠缺宪法根据而丧失其合法存在的 基础呢?我们来看看外国的相关状况。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基本没有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那么我们来看大陆法系国 家有典型性的几部法典。法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是“经国王(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律,在法 国全境具有执行力”。第二条的规定为“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日本民法典第一条为“基本原则:(一)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二)行 使权

4、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三)禁止滥用权力”德国民法典第一条内容为“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的完成”。 可见,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入法律并非国际上的一般惯例。 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入法律,而且是醒目的第一 部分呢?我们尚且不论是否应该,也尚且认为有和没有这句话的两部分法律的同时存 在是和谐的。那么,我们可能就会有如下的理由来解释这种状况。一、两种立法现象在时间上有个分界点,在某一时间之前是有“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的,而在某一时间点之后则没有了。这代表立法理念或者习惯的一种 转变,不足为奇。就像1984 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而1995 年的担保法 中就没有了一

5、样。但这种理由是说不通的。因为 2007 年的物权法第一条为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权归属,发 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两种不同的现象出现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这是部门法立法的需要。 可是这种理由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民法体系之中物权法有而合同法则 没有。还有什么样的解释,那么就不是一般人能够看得出,想得到的了。既然一般 思维无法解释得通,那么显得立法技术是多么的高深莫测。但是,不为大众认识 能力所认知的高深,如果用在了立法上,那么只能是一种失误,甚至是失败。既然我姑且认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有和没有这

6、句话的两种法律的相处是和谐的,是无法令我信服的。那么我只能认为我国部分 法律之首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多余的,甚至是错误的,是危险的。首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存在完全属于多余。合同法、收养法、担保法等大批法律的存在和良好的运行,表明没 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既然如此,在惜字如金的法律条 文之中,这句话就显得多之不多少之不少的多余。其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存在是错误的。我国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权 力,包括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和美国的政治体制

7、不同。美国施行三 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 国会是立法机关,行使一般立法权,但却没有权利制定和修改宪法。美国唯一有 权利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制宪会议。国会是常设的,而制宪会议的设立需要参 众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或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国会的一切行为不可违背宪 法,国会权力来源于宪法。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在立法机关之上。所 以,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需要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明示其权源,为 其立法活动打下合法的宪法基础。而在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而一般立法机关也是全国人大。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处在宪法之上。因为宪法本 身是

8、全国人大制定的,所以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合法的权源就不可能再是宪法,而 只能是人民。这也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要求。最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存在是危险的。因为有些法前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些法则没有。而这两种法又是 同时存在的。那么这该如何解释?这必然置类似合同法、担保法等没有注 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一大批法律于尴尬的境地。如果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的“根据”理解为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理念。 那么那些没有这句话的法律难道就没有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理念吗?如果说合同 法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理念是不言而喻的,不必再作特别说明。那么民法通则 根据宪法的精神就必须要注明出来吗?如果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的“根据”理解为权利的来源的话,那么 担保法、继承法、票据法等等法律都将因为未明示根据宪法而在权源的 合法性上遭到质疑。那么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必将受到巨大的冲击。法律的尊严和 威信也将荡然无存。将业已存在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删去并不会造成法律和社会的动荡。 而将没有这句话的法律前面添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已经实行了多年 的这些法律确定了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是难以自圆其说的。那么大量的已经 确定下来的法律关系还将吞下撤销和无效的恶果。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动荡 也难以避免。所以,最终,我认为,我国法律应当统一删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句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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