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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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内依法注册,专 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及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

2、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 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 合规程度、 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实行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受理,省金 融办统一备案制度。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第四 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

3、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第五条 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第 1 页,共 14 页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第六条 鼓励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有实力的法人股东,增加注册及实缴资本至人民 币 5000 万元以上,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 强机构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

4、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 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 相关文件材料;(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 材料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 省金融办公章等要素。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5、 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 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 1 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 1 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第 2 页,共 14 页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

6、录证明;(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 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第九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 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 则等有

7、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 的监管工作;(三)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 , 并做好技术配合,同 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五)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报 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 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

8、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 审核,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 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省金融办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 件。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第 3 页,共 14 页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 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 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

9、,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 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 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 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第十三条 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并递交申请材料。如在该时间节点前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需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书面原 因说明及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递 交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 登记时,除需要

10、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本指引第八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 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二)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查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五)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六)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七)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八)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 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

11、数量);(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第 4 页,共 14 页第十五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 50 个工作日。其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 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 25 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办 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第四章 备案后管理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

12、证明文件,按照通 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广东省通 信管理局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 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 上线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

13、部门 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第十八条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省金融办官方网 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省金融办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广东银监局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第二十条 备案变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

14、介机构名称、 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第 5 页,共 14 页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 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将变更情况报送省金融办(附件6)。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 10个工作日, 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15、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业务数据等刻录成电子资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 部门,办理备案注销。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情况报送省金融办。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省金融 办注销其备案。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示:(一)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三)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四)备案后连续一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五)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等。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 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广东银监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所在地 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对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 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第 6 页,共 14 页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15 个工作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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