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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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安全标准化文件文件名称: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批准审核编制 本文件盖上“正本”或 “受控文件”字样印,为 合法之版本,请使用受控文件控制印 制之文件版本发行日更改内容编制审核批准版本A 分发对象数量管理者代表1染 厂1布 厂1台山机电1台山物栈1行政部1 1. 目的: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在突发情况下各消防疏散设施有效使用,降低火灾危害,确保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有限公司各部门。3. 职责:3.1行政部负责落实本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4. 管理细则:4.1 消防安全疏散

2、设施的设置要求 4.1.1 疏散出口设置要求当工作区域面积小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则该工作区域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工作区域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4.1.2 疏散门设置要求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4.1.3 疏散走道设置要求4.1.3.1 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4.1.3.2 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

3、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1.3.3 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4.1.4 疏散楼梯设置要求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4.1.5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4.1.6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

5、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4.1.7 应急照明灯设置要求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区域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4.2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4.2.1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行政部,管理责任人为安全员。4.2.2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4.2.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4.2.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

6、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4.2.3.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4.2.3.3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4.2.3.4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4.2.3.5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4.2.3.6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4.2.3.7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

7、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4.2.4 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5.附则5.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安全办负责解释。6.附件: 无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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