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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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刘xx,被上诉人:姜xx,被上诉人:万xx,被上诉人:范xx,上诉人刘xx因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文民初二字第757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案,业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显著有意偏袒被上诉人,依法应给予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协议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该纠正借款协议即使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不过并不矛盾。本案事实是被上

2、诉人姜xx和万xx以被上诉人姜xx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共同向上诉人提出借款要求。一审法庭上被上诉人均认可向上诉人提出60万元借款,是自己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中国协议法并没有要求签署协议只有书面形式,同时认可能够以口头方法签署协议。一审法院片面了解法律,借款协议前后乙方签字不一致,便认为是矛盾不正当的不可采信,即便没有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仅凭法庭上被告姜xx自认2021年8月12日自己确实向原告提出过借款就能够认定双方借款协议已经成立,更何况被告姜xx和万xx在法庭上均自认是自己在借款协议上亲手签字按手印。所以,一审法庭对借款协议的认定实属错误,应该纠正。二、一审法院认定中国

3、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卡交易对账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该纠正被上诉人范xx在一审法庭上明确认可签署协议当日(2021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姜xx确实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的一部分借款资金45万,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八条的要求,所以上诉人无需就此事实举证。上诉人提交的记卡明细对账单和卡交易对账单证据证实8月12日上诉人分别取款18万和20万,8月13日取款13万,一审法院只看被上诉人范xx的陈诉和上诉人取款金额不一致便认为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正当更不合理,上诉人不是身上历来不装一分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借款,上诉

4、人当日取款加本身现有资金共45万直接交给被上诉人姜xx,有被上诉人范xx自认相互佐证。一审法院不仅不予采信该证据,还径直认定上诉人的全部诉讼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显著有意偏袒被上诉人。三、一审法院认定电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统计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应该纠正该通话录音不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严禁性要求,通话中被上诉人姜xx已明确认可自己向上诉人借到了60万元,现在之因此不能按时向上诉人还款是因为钱花完了无法还债。仅此证据就足以证实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协议早已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却认为该证据没有其它对应证据加以

5、佐证,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实属错误。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抵押无效实属错误,应该纠正借款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自愿用文国用(2021)第00344号土地证作抵押”,但因为办理登记部门认为自然人不能作为抵押权人而未能进行抵押登记,被上诉人只好将土地证原件交给了上诉人执有。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要求,上诉人对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被上诉人没有拿到钱为何会签字按手印并将借款协议交给上诉人呢?这本身就是难以自圆其说,不符合常理,还将土地证原件交给了上诉人执有,这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确实已经收到了借款资金,被上诉人的否认纯属无理诡辩。一审对

6、上诉人主张对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实属错误。总而言之,被上诉人姜xx和万xx在庭审中认可确实向上诉人提出借款并在借款协议上亲自签字按手印,这足以证实协议已经成立;被上诉人范xx在庭审中认可当日收到45万和被上诉人提交取款凭证、电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统计相互印证,证实了被上诉人姜xx已经受到借款资金,借款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此致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刘xxxxxx年xx月xx日注: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撤销原判,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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