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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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起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根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 贯彻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本公 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分公司正副职负责 人,并包含以上单位的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本办法 所管辖的领导人员分为二级经理和三级经理两类。其中:(1)二级经理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

2、任的职能管理 部门的正副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业务管理中心的正副总经 理、下属分公司的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参照二级经理副 职进行管理。(2)三级经理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公司职能管 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内设三级机构正副职经理。三级机 构经理助理参照三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第三条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根据集 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领导人员的原则。(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三)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四)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

3、章管理体制及权限第五条领导人员任免(一)二级经理的任免及变动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其 中,公司纪检监察、内审、财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在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手续。(二)区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 织实施和任免;分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分公司参照领导人员 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任免,并将任免结果报备人力资源部。(三)各单位工会机构负责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选举产生。选举前,各 单位应将候选人名单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查同意;正式 选举后,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 关手续。第六条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领导

4、人员 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领导人员的 考核,领导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领导人员的能力发展、培训 提升。第四章领导人员选拔第七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的原则;(四)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般采取逐级选拔形式。对特别优秀 的后备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使用, 且不受资历的限制。破格提拔的,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 总经理提名。第九条领导人员人选的产生,可以通过领导提议、民主推荐候选人、组织考察或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人选。第

5、十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政治素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 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成熟;密 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廉洁自律。(二)文化素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应具备履行其职 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别优秀的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三)能力素质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要的分析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控制能力等。(四)心理素质具有健康、成熟、稳定的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 慌,经得起各种市场风险和变革风险的考验。(五)身体素质 有健康、良好的身体,能承担繁重而艰 苦的工作。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资

6、历(一)新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有两个以上职位合计两 年以上的公司工作经历。(二)领导人员晋升的,原则上应有低一级领导人员职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 担任党的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资历外,还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十二条公司在任命或者通过竞聘方式选拔领导人员时,被选拔 对象需要符合任职能力素质模型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组织考察产生领导人员人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一)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 种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用。可成 立民主推荐组织领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含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授权委托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它需要参加 的人员;民主

7、推荐参与人员应含有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人事 纪检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 实施,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民主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1) 会议投票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参会人员公布 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提出推荐要求; 由参加推荐会的人员根据提供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填写推荐票。会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主持。推荐 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 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出人员组成的谈话小组进行,每个小组应有2人及以上。个别谈 话的对象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8、和广泛性。2. 统计、分析推荐情况: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并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 反馈民主推荐情况。3. 确定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后,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并参 考平常掌握的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的考察对 象应为民主推荐中赞成票得票过半且相对较多的人员,同时应严格按照领导人员德才条件掌握。(二)实施考察:领导人员候选人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 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民主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

9、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要全面考察其德、能、 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其思想、生活、社交等方 面的情况,还应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力求 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其真实表现,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较 大的考察对象应实行专项考察。考察领导人员必须形成书面 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应包括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或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的基本情 况。(三)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人选,应按管理权限,在相 应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应由班子成员讨论决定的人员调整 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讨论决定 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 较大或者有重

10、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 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作出决定时, 应有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第五章领导人员任用第十四条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采取聘任制,特殊情况也可采 用委任制、考任制等形式。领导人员的任用一经作出决定并 进行公布,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任用文件和考察材料 存入本人档案。新聘领导人员需要履行任前公示手续,公示 期为7个工作日。公司全体员工如对公示对象有任何质疑或 意见,可将意见反馈至公司纪检监察室或人力资源部。同时,新聘领导人员须参加由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诫勉谈话和任职谈话。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一)公司的二、三级经理实行任

11、期制,每一任期均为三年。对任期内每年业绩优秀,完成集团公司和公司KPI经营指标的二、三级经理,可连任。(二)各地市公司主要领导在一个单位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任期(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新任领导人员、晋升任职领导 人员可采用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对领导人员作出评价,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确不能胜任的,应免去试任职务。(四)建立资深经理管理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 公司党组研究同意,可聘为资深经理:1. 现任二级经理正副职,因年龄(男满48岁,女满45 岁)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2. 现任二级经理正副职,因工作职能

12、调整或其它原因,处于工作过渡期间的;3. 公司内具有长期工作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三 级经理正职;4. 因工作需要,从公司外引进的特殊人才。此类人员根据公司资深经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资深经 理满足退休条件退休时,其退休职级执行资深经理岗位职 级。(五)领导人员对上级决策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或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全局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履职不到位,导致管理出现漏洞,发生重大资金安全、网络安全、人身安全等案件,对企业造成一定损 失的领导人员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的聘任,实行目标管理制(一)二级经理每年年初签订绩效目标责任,连续两年经营绩效不达标,次年免职

13、。(二)三级经理的绩效目标根据所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计 划确定,绩效目标的考核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准,不合格者次 年免职。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实行定期考察制:每年公司组织领导人员考察组开展领导人员考察工作, 对考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交公 司党组,经调查属实者,由公司党组研究确定处理。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地市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在公司党组初步拟任人选后,向通信管理局党组送达征求意见书,并载明拟选任对象的简要情况介绍。公司党组根据通信管理局党组对拟选任班子成员 明确提出的“没有意见”、“建议暂缓任用”或“建议不任 用”的倾向性意见后作出聘任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对用人失察失误进

14、行责任追究,对选拔任用过程中 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 律和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六章考核、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一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不定期考 核和任期考核(一)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一般在年终或次年初进行。 主要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二)不定期考核是根据个别人员调整或其他重大须调 整事项,确定考核时间与考核内容。(三)任期考核原则上应在每一任期结束前半年内完成。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坚持德、 能、勤、绩、廉综合考核,并辅以否决性指标。采用绩效管 理、领导力素质测评

15、、上级领导评价、民主评议、个别谈话、 考察组调查等综合手段。领导人员考核要正确处理长远发展 与短期效益、集体贡献与个人努力、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的 关系,要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在考核中群众反映 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 弄清事实真相,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防止考 核工作失真失实。第二十三条科学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职位调整、培 训发展、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人员诫勉谈话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人 员,应实施诫勉谈话:(一)执行上级政策出现偏差并造成一定后果;(二)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三)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四)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人员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领导人员失职、 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按照公司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二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汇报事项应确保 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所在单 位的下列事项,应书面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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