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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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 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 数 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

2、和企业所得税。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 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 31 日。(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 号对财税2002208 号、财税2003133 号和财社2002107 号 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 行 3 年以上调整为 1 年以上(含1 年),并享受相

3、应期限政策优 惠。(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 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 号文件规 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 增值税。(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

4、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再次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 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注:财政厅以云财税200625 号文件转发该文时,就扣 减定额标准问题,明确了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文通知。后 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云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云 财税200685 号)中规定:等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并上 浮 20% ,即每人每年 4800 元的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5、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 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 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 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 限。对 2005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 员,从2006 年1月1日起,按上

6、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规定 停止执行。3、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 年 1 月 1 日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 年底之前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 至 3 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果企业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 有关政策,企业可选择使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五)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云国税发200691 号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兼营服 务业以及只缴纳增值税的商贸企业和加工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 人员的,按照通知和财税2005186 号文 件的规定依次减 免营业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一)云南省税务局(85)云税二字第 45 号1、个体商贩几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 营业税或消费说,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 由于集市上的税源零星、分散,为便于各地执行,在集市上征收 的城建税税额在五角以下的暂免征收。(云南省规定)2、我省边民互市和经营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 征收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征收城建税,由州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确定。以上规定从1985 年10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规定)(二)财政部(86)财税字第 120 号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

8、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 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55 号1、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 归还贷 款。2、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一并用于新 产品的开发。(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 号对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国务院没 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9 号在 2004 年1 月 1 日至

9、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 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 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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