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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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前言1、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是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三大危险源之一。2、工程体量越来越大,基坑越来越深,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3、一旦出事,除施工现场受影响外,往往殃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危及周边居 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大。从全国和我区的安全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都是齐全的,但对基坑工程而言,许多 房建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甚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越来越大、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基坑工程还是比较 陌生的。因此,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

2、求,有必要将各地以前实施的 五花八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统一到一个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对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审图、 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堵塞可能出现 的安全纸漏。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本标准是关于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简称基坑)工程的术语和定义

3、,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 查、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深度和危险程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 【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的开挖、支护和降(止、排)水。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4、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BJ/T45-002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建筑基坑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3.2 深基坑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 5m,或开挖深度不足 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开 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5、和道路安全的基坑。3.3 周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3.4 基坑工程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3.5 监测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3.6 监测点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3.7 监测频率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3.8 监测报警值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3.9 期准备(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4.1 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

6、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以外2倍以上基坑深度的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 布置图,以及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 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4.2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基坑工程的相 应工作。4.3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宜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信、监测 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 关问题并形成文件。4.4 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 ,

7、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的业主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这些建(构)筑物、道路进行裂缝检测(或位移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4.5 基坑周边有其他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4.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 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4.7 察(勘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1 勘察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记录、编录、钻探、室

8、内试验等专项负责人, 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5.2 勘察工作应符合 GB50021 JGJ72、DBJ/T45-002的规定。5.3 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 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勘察纲要或方案。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后方可实施勘察。5.4 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应结合场地的 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 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勘察成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5.5 勘

9、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调查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 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5.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数量和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 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7 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破坏的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 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 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5.8 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10、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6、设计6.1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 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开挖后 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6.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6.3 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 GB50007 GB5033Q GB50497 JGJ72、JGJ120、DBJ/T45-002 的规定。6.4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6.5 合5.4条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6.6 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6.7 4.1条规定的

11、邻近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工程资料。6.5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 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拟定工程合 理,并应评估基坑变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道路交通对基坑变形的影响,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 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6.6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地下水控制、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6.7 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 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地质条件、 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 杂,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

12、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6.8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作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属 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 6.7条所规定基坑的 设计方案交付设计。6.9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1)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2)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

13、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到会;4)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 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5)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设计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 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6.10 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作为该深基坑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6.11 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3)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否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4)预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边环境

14、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6.1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经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方可交付设计。6.13 设计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设计方案,并重新 组织专家论证。6.14 专家组的组成宜符合下列规定:1)专家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工作(或之一)至少15年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2)由各设区市设立基坑工程专家库;3)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名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专业配套齐全,其中注册 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本工程师至少各1名;6.8 6.9条3)所列单位的人员不应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

15、。6.15 设计计算和分析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应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应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和周边建 (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6.16 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坑使用期限的因素,结合工程复杂程度确定安全系数。6.17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 定性验算和基坑变形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6.18 支护结构中采用锚杆或土钉作为受拉杆件的,应进行现场抗拔试验。6.19 支护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总说明;2)总平面布置图;3)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4)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5)支撑系统结构详略(配筋图);6)连接节点详图;7)基坑开挖剖面图;8)降(止、排)水设计图。6.20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2)监测要点;3)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4)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5)基坑周边荷载限值;6)基坑设计使用时限;7)分段验收的要求;8)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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