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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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PartII: 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c1eaning,disinfectionand steriliztion、八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的技术操作部分参照了美国 ANSl/AAMI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 (ANSI/AAMI ST79: 2006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

2、erilization and 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Ith care faciIities)、EN ISO 15883-1 : 2006 清洗消毒器 ( EN ISO15883-1 : 2006 washer disinfector) 和 EN285: 2006大型蒸汽灭菌器(EN 285: 2006 SteriIization Steam steriIizers Large steriIizers)。本标准第 5.5.1 、5.7.4 、5.7.6 、5.7.7 、5.8.1.4.2b) 和 e) 、5.8.2.2.15.9.5.1 、5.9.5.2 、6.1

3、.1 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 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 南京市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伍爱、张青、巩玉秀、么莉、李六亿、张流波、李新 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centraI steriIe suppIy department, CSSD) 的诊疗器械、器具和

4、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阮 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 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 程。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C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 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 其手术部 (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 行本标准。己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 不包括勘误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 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5、于本标准。GB/T 5750.5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1部分:管理规范WS310.3准消毒技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卫生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清洗 cleaning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 终末漂洗。3.1.1 冲洗 flushing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3.1.2 洗涤 washing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3.1.

6、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3.1.4 终末漂洗 end rinsing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 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3.2 超声波清洗器 ultrasonic cleaner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3.3 清洗消毒器 washer-disinfector 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3.4 闭合 closure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3.5 密封 sealing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注 : 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3.6 闭合完好性 c1o

7、sure integrity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 入的程度。3.7 包装完好性 package integrity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3. 8 植入物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 30d 或者以上 的可植入型物品。3.9 湿热消毒 moist beat disinfection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 代谢发生障碍, 致使细胞死 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

8、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 气性坏疽及突 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 6 章要 求进行处理。4.2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4.3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 WS310.3的规定。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4.5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6 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操作与使 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5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5.1 回收5.

9、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 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表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5.1.2 不应再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 采用封闭 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5.2 分类521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5.3 清洗5.

10、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 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 复杂 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 符合附录B的要求。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5.4 消毒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 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 也可采用 75%乙醇、 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 消毒药械进行消毒。5.4.2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 时间应参照表 1 的要求。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 疗器械、器具和

11、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 90C,时间5min,或A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90C,时间Imin ,或A值600。表1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温度消毒时间温度消毒时间90 C 1min75 C 30mi n80 C 10mi n70 C 100mi n543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 C。5.5干燥5.5.1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C90C;塑胶类干燥温度65C75C。5.5.2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 进行干燥处理。5.5.3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官腔类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或95聽醇进

12、行干燥处理。5.5.4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5.6器械检查与保养5.6.1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 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5.6.2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 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5.6.3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5.6.4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 润滑剂。5.7包装5.7.1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5.7.2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核对器

13、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5.7.3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5.7.4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5.7.5 见到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 有盖的器皿应开盖, 摞放 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 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 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 保持管 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5.7.6 灭菌包质量要求: 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 7 公斤,敷料包终了不宜超过 5 公斤。5.7.7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 30cmK25cm;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K 30cmiX 50cm。5.7.8 包装方法及

14、材料5.7.8.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19633的要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 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5.7.8.2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 5.3、5.4 的流程。5.7.8.3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 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 包装方法,应由 2 层包装材料分 2 次包装。5.7.8.4 密闭式包装如使用纸袋、 纸塑袋等材料, 可使用一层, 适用于单独 包装的器械。5.7.9 封包要求5.7.9.1 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 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 内化

15、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 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5.7.9.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 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 重量相适 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5.7.9.3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n,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圭寸口处2.5cm。5.7.9.4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5.7.9.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5.7.9.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 包装者等内容。 灭菌前注明 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5.8 灭菌5.8.1压力蒸汽灭菌581.1 适用于耐热、耐湿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5.8.1.2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 压力蒸汽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o5.8.1.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o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表2压力蒸汽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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