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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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测评对象为我校在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及要求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负责实施。第五条 各系成立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测评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

2、系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年级主任组成。测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须在班年级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六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班年级主任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集中进行。第七条 在测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切实做好测评工作。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第八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学习效果测评和素质测评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测评30分、学习效果70分、素质测评20分。第九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

3、个方面。德育测评满分30分,其中学生测评小组评20分,班年级主任评10分。(一)德育考评内容1政治态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并达到一定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信念;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2思想品德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如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积极配合等方面);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刻苦勤奋,目的明确,遵守课堂纪律,奋发向上,在学习当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注重提高个人品德修养,明礼诚信,自立自强,生活勤俭节约

4、,有积极的消费观念,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条件的物质享受;严于律己,宽厚待人,公道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互爱。3文明行为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谈吐文雅。如不讲脏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在公共场合不穿拖鞋,男生不穿背心,女生不穿吊带衣裙;文明使用互联网,坚决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校园内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4法纪观念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严格遵守并维护课堂秩序,不随意旷课、缺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随意调换寝室、家具摆放整

5、齐,不私自外住,爱护室内设施,讲究卫生,维护正常的作息时间秩序。5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心理适应和承受挫折能力,保持积极乐观心态;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去处理人际关系(如室友、同学、同事关系的协调)。(二)德育考评扣分1、凡受院、系通报及行政处分者,给予扣分;类别系通报批评学院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分值-0.5-1-2-3-4-6注: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2、学生上学期间(寒暑假除外)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旷课一节扣0.5分;按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

6、0.5分。3、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外留宿者一次扣2分,晚归一次扣 0.5分。4、 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扣分应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不同违纪行为扣分累加。 (三) 德育考评分值计算学生评测小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五项总分20分,分为优(17?20分)、良(14?17分)、中(10?14分)、差(10分)四等。班年级主任评10分,分为优(10?9分)、良(8?7分)、中(6?5分)、差(5分以下),德育考评14分以下的不参加评优评奖。第十条 学习效果(一)学习效果计算公式:学习效果得分 各门课程总成绩 / 课程门数 70(各门课程指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包括选修课),

7、学习效果满分为70分。(二)考查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 85分、75分、60分、50分计;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大二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该学年综合测评加1分,大三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该学年综合测评加1分。(参加考试时间如有变动以实际为准)(四)特殊情况可由系酌情处理。第十一条 素质测评素质评价包括文艺竞赛、体育竞赛、社会工作和学术科技四个方面的内容,满分为20分。一、文艺竞赛1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

8、等奖加3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2在省市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3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5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4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二、体育竞赛1在国家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9、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2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3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和比赛,获得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入围(纪念、鼓励)奖可酌情加分。4参加学院运动队或体育类社团加0.3分。5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5分。三、社会工作职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系团委副书记、系学生分会正(副)主席、学管会正(副)主席等院学生会和团委正(副)

10、部长;系团总支和学生分会正(副)部长(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管会正(副)部长,班年级主任助理等院、系学生会委员(干事)、寝室长、班、团支部委员;学管会委员(干事)等加分值2.531.5-20.5-1.500.5注: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评价分,不累加。1集体荣誉加分(1)先进班集体(团支部)校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1分 班支委0.8分 成员0.4分市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2分 班支委1.5分 成员1分国家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3分 班支委2分 成员1.5分(2)文明寝室校级室长0.5分成员0.25分市级室长1分成员0.5分2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加0-0.5分,被评为社会实践活

11、动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的正副队长可再加分,校级为0.5分,市级为1分,省级1.5分。3举办团日活动并获校级奖励的班级,主要负责学生(限三人以内)分别加0-0.5分,其他学生加0-0.3分。以上列出的应加分事项,需由相关学生组织所属部门提供证明材料,鉴定工作表现,确定应加分值,经各年级审批同意方可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社会工作分。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项目取最高评价分,非同一项目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分。四、学术科技1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

12、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7,三等奖加0.5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2参加全国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省市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0.7分;二等奖加0.5;三等奖加0.3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5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13

13、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45分。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4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 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0.5分。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5在人民日报、求是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5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四川日报等部省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加4分;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加0.52分。(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2000字以下减半();合作成果减半。)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以上学术科技成果多次得分者,同一成果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五、其他项目加分,由系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学生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各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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