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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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2011-06-03 06:2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通过对我院一年多来执行程序中评估、鉴定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就此类异议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一、总体情况2010年至2011年3月,我院鉴定拍卖科共立案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的案件37件,质量鉴定案件1

2、件,合计38件。其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案件为3件,分别为一起申请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高,一起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且存在漏评,一起认为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不服,认为不应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增补的设备没有进行评估。前两起异议当事人提出后,经过与评估机构沟通,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后,当事人表示认可评估结论,第三起异议评估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旧不服,至今尚未处理完毕。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处理当事人就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时,更多的是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而进行解释的机构仍为原评估机构,其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

3、有关规定。此时作为同样非专业方的法院也无法从技术上对其结论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正由于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鉴定异议如何处理未形成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上述第三起异议即属于此类情况。二、基本设想笔者以为,处理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基本思路可以是:(1)评估、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鉴定报告前,可以先出一份初稿,就此份初稿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合理的部分可以采纳进正式报告;(2)委托法院鉴拍机构在收到正式评估、鉴定报告后,应依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评估、鉴定报告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作出;评估、鉴定报告对评估物的描述是否准确真

4、实;评估、鉴定报告所附评估、鉴定机构和评估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评估结果是否与市场相同或相类似资产的价格明显不相符;评估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委托鉴拍机构审查上列内容发现评估、鉴定报告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评估、鉴定机构作出修正。(3)委托法院鉴拍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审查无误后,应将评估、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10日内向提交书面异议书,由委托法院鉴拍机构转交评估、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机构应在十日内进行复核和解释。评估、鉴定机构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的,委托法院应将修正后的评估、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另行征求意见;(4)当事人对评估、

5、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而请求重新评估的,由委托法院鉴拍机构作出书面决定。委托法院鉴拍机构认为需要报告上报法院决定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级法院鉴拍机构收到下级法院报告后,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重新评估的决定。重新评估的费用,由申请重新评估的当事人承担。法院鉴拍机构的职能和评估、鉴定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的处理只能由鉴拍机构和评估、鉴定机构来处理,而不能纳入执行异议审查中。理由如下: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6、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6年9月25日发出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并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中即包括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而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局的裁决机构有权审查当事人对评估、鉴

7、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而且评估、鉴定报告往往涉及到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价格评估等非常专业性的领域,执行裁决部门也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来审查。三、几点建议1、改进评估报告书的形式和内容。目前的评估报告书虽然从格式、体系等方面有了增加,但是从内容上看,得以充实和个性化的部分并不多。从报告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对具体对象的特性、内部结构、质地、新旧程度等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计算过程,单单列出最后的评估价值,作为非专业的其他人往往并不能解读其评估结果的由来,因而也很难具体判断该报告书是否合理、恰当,更不用说对其表示信服了。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评估报告书的过于格式化、笼统化和概括化,不利于法院对评估报告质量的审查、监督,也不利于评估机构对当事人异议点的审查。2、建立健全一套规范、有效的审查及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在委托评估、鉴定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估价或强制拍卖,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由法院作为执法方直接对当事人负责。因此在此类事务中法院不能单纯处于居中的立场,传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一些程序上和表面性的监督、协调,而应当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委托者身份去监督、管理该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视当事人的异议,加强对评估、鉴定过程中诸多环节、各个方面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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