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二主板IPO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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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二IPO审核的相关问题处长 段涛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地点:厦门注:本节培训与第三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内容顺序有所调整,新增内容部分已标黄,供参考。注:本节培训与第一期和第二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新增内容部分已标蓝,供参考。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一)基本内容1、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完整、准确、及时2、弱化行政审批、淡化监管机构的判断(并非淡化保荐机构对盈利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还是要关注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情况并进行及时披露,包括上市后业绩是否下滑、关注来自合并报表之外的利润)3、强化资

2、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其中:资本约束 体现在股东的约束,尤其是中小流通股东;市场约束体现在中介机构,价格约束、声誉约束等;诚信约束,诚信污点会影响执业。4、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5.、推动发行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目前在起草相关规定来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5、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责任。6、提高透明度和效率:未来会把审核标准逐步公开 (二)基本要求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

3、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核查。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提倡有条件的律所撰写招股书会计师:(略)其他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矿业评估机构(略)(三)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根本保证披露内容:1.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2.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应披露公司是否有专项制度、专项人员安

4、排定期对公司治理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应为基本制度),并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加强改制辅导工作,督促拟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学习法规,强化“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树立发行上市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3.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目标:公司治理的评估最新反馈意见都会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改进效果 杨文辉处长特别强调监事的选择要注重独立性问题,董事、高管不适合担任监事。此外目前监事和成员多来源于家族成员亦不符合独立性要求。二、发行审核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发行条件审核36条1、主体资格l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l 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l

5、注册资本:足额缴纳l 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l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l 主要业务与经营范围:3年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l 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2、独立性:强化保荐机构责任,强化信息披露l 业务体系:完整l 经营能力:独立l 具体要求: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l 不存在其他缺陷l 时间要求:报告期,还是申报时点l 推动整体上市,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对于独立性要求比较严l 同业竞争:曾被追问究竟是强调同业还是竞争?是否相关业务都要进来?审核理念认为只要是相同、相似业务,就存在(或潜在)商业机会的竞争。发行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

6、上下游资产业务必须整合进来。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而且鉴于中国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时相关整合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对待。l 关联交易: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规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关注与业务密切相关的资产主权、是否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是否与业务相关。3、规范运行l 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基本要求,未实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l 董监高:了解发行上市法律法规,知悉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任职资格l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l 生产经营:守法、合规、诚信l 对外担保:基本制度、违规担保l 资金管理:基本制度、资金占用4、财务与会计

7、(略)5、募集资金运用l 使用方向:明确、主营业务l 发行规模:合理、匹配l 投资项目:审慎决策、合法合规l 项目前景:盈利能力、风险防范、使用效益l 资金存放:专项存储(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强调按照承销办法的要求,与企业价值密切相关的信息要在招股书内披露,推介和宣传不能超出招股书内容。信息披露需公开、公平。不能选择性披露,不能只说优势,也要说风险。1.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间或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及时须着重强调,过往未及时更新招股书的现象较普遍。重大的仲裁、诉讼,不能仅在或有事项中披露,还应在重大事项中提示。2.

8、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3.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分: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风险因素的披露:“重大事项提示”代替“特别风险提示”的说法。要求结合实际,对重点的风险进行描述,力求做到充分和准确。充分揭示风险,有助于通过审核。包括特殊重大风险(如行业风险等)、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并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并购等)(五)风险因素目前风险因素在针对性、量化分析、个性化和重大提示方面均未到位,目前正在着手修改招股书披露准则。1. 结合实际、具体描述需要对发行人、市场、行业有充分的了解才可能对风险因素撰写到位。风险因素一方面反映中介机构的质量,也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

9、依据。保荐办法里业绩变脸,除勤勉尽责之外,充分揭露风险就是证据之一。对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不能泛泛而谈,要定量有数据支持( 比如1-12月数据) ,明确下滑的幅度可以免责。2. 充分准确现在的招股书大多存在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感觉,提示不到位。如某中小板企业上市8天就公告预亏,说明招股书对风险披露不够充分和到位。对于季节性波动明显的公司,要充分提示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3.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4.重要性原则排序5.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四)诉讼与仲裁1、发现问题的企业不少,主要体现在:1)隐瞒 2)诉讼披露不到位,举报信爆出,虽然该诉讼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需要重新履行程序,如上发审会,影响审

10、核节奏;3)虽然未发生诉讼仲裁,但可能与竞争方的争议纠纷披露过于绝对,引起公众合法合规性的质疑,有一案例目前尚未处理完毕。针对诉讼与仲裁问题,尽调有一定难度。首先是要求发行人如实陈述,其次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保荐机构要认真分析如果诉讼或仲裁失败对发行人的影响。2、对于诉讼仲裁披露标准:较大和重大的判断标准难以界定,除非确实很小,如合同购销纠纷,可不予披露,但不能仅以金额判断,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 发行人:较大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正常是查报告期,但美国则是查10年以上,这是诚信的污点

11、。诉讼仲裁、处罚不以报告期为限,报告期仅是基本的底线(五)商标与专利1. 重要性原则:目前正在研究披露标准商标与专利要区分核心的、防御性的和基本不用的。重点披露核心产品使用的商标和专利,对于防御性和基本不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完整披露可以考虑。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必须详尽披露。此外,发行人使用的专利并不限于发行人拥有的,还有他人许可使用的,也必须调查清楚相关专利的使用状况。3.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应到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核查相关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4.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可提前在招股书中将风险披露,即面临诉讼风险,从而免责。如乔丹案例。(六)数据引用1.充分、客观。避免用唯一

12、、第一等字眼。过去是唯一,并不代表未来。此外,所获奖项也要有选择重点披露,包括董监高获得的有关奖项。2.权威、公开3.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保荐机构充分说明无法取得数据的原因,并尽可能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4.定性数据(七)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发行人要充分配合,保荐机构要有核查手段前不久因为该问题而否决两个案例。1.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对于关联关系的确定,公司法第217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13、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根据公司法,除股权外,利益输送亦可界定为关联关系,应从严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规则考虑确定关联关系。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本次重点提醒:对交易异常的情况要充分核查(如建筑企业突然大量采购布匹,实际交易方为发行人同学或朋友;丝绸企业大量购买酒;某企业1-9月亏损,但年报业绩良好,只有12月有一单8000万工程合同,当年即确认了70%收入),重点关注,不管是否认定为关联方交易都要严格核查。2.真实、充分、全面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

14、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非关联化后仍存在持续性交易且金额更大。(八)历史沿革:不会因为控制权问题影响企业经营目前历史股权沿革披露太繁琐。股权的历史沿革对投资者并不十分重要,其只关心当前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是谁等,而非历史上的。但对于业务的历史沿革则需要更多的信息,有利于其判断。因此今后历史沿革披露可相对简化,重在报告期内。同时加强对业务沿革的披露,撰写招股书时把业务怎么发展的梳理清楚,例如涉及转型、转行、收购别人

15、、从无到有发展等情况。创业板部已要求此部分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部也在研究之中。(九)同行业比较目前的披露现状是比较不全面,选择性比较较为明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样本)。建议在招股书中披露选择比较对象的标准,要力争全面,对于未纳入比较范围的要进行说明。无同行业可比的,不需要比较,说明即可,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十)前瞻性信息鉴于未来资本投入、效益目标等前瞻性信息对投资者判断尤为重要,建议适当性披露,鼓励披露,但要充分提示投资者该等信息都是预测信息。现在普遍存在怕承担责任而采取不披露的状况,要求尽量客观。(十一)募投项目境外募投项目的披露相对简单,未来国内可能会与境外适当靠拢。目前,国内招股书披露的募投效益预测往往有误导性陈述,必须实事求是。不要编造项目,要符合自身实际。(十二)突击入股不要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要充分披露,不要因为小股东的入股影响企业上市。顾忌投资者感受,要求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核查突击入股的股东身份背景,规避代持等行为。(十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建议在发行保荐书中详细披露,包括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包括业务关系),不要让人质疑。(十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版面(30页以内),但现在往往是超过2个版面。今后仍将限制在1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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