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69454025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可持续开展和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开展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日趋明晰,经济成分已趋向多元化,采用环境经济手段,落实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微观经济根底已根本具备,因此,强化可持续开展中的环境经济手段,实现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势在必行。1 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对策的理论分析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别人或后代人承担。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以及空气、水等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假设市场主体均可以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向环境中

2、排放污染物,那么从短期来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不断地从其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中获得全部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那么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以及后来者。这样,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消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共有物的悲剧。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消费、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本钱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才能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

3、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安康、消费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本钱和收益,因此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本钱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本钱转嫁给别人和将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那么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

4、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到达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的。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开展的根本思路。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所谓直接控制 ,即制定和施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方案、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根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形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迫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

5、律法规,否那么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形式,美国那么是该形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rarr;颁发容许证rarr;监视施行rarr;对违法者进展制裁。所谓间接调控,即采用经济手段,其本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那么,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消费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本钱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消费、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

6、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根底设施的建立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本钱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开展的政策目的。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开展的间接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其中每一种手段、制度的设计功能通常为筹资、经济刺激或二者同时兼有。最后一种形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收制

7、越严厉,经济技术程度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形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2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背景3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途径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我国在有方案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已确立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例如,?矿产资源法?1986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1988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措施对进步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

8、场经济的开展,其功能逐步加强,但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开发利用者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仍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这就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促使生态环境的破坏、退化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现实中苦乐不均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大多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严重的乡镇、村办和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收取资源补偿费。这不仅违犯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

9、的不平等竞争。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进步收费标准,使其可以反映出资源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自然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应收的资金收上来。同时,应当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保护的行业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成绩突出的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或奖励,做到既不损害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原材料产业,又能从总体上进步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环境资源的压力。在利用环境纳污自净才能资源方面,我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污染者付费原那么的详细表现。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

10、物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总的说来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虽然该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筹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资金,但总体上看经济刺激功能极其微弱。首先,收费标准偏低,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3, 更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客观上鼓励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污染,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格局;其次,实行单因子收费,即同一排污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数额,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

11、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竞争;再者,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本质上是方案经济体制下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详细表达,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才能资源,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进步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会公平要求摈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而遵循有价、有偿使用的原那么,要求进步收费标准和实行多因子累计收费。否那么,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和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

12、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随着经济的大规模迅速开展,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仅污染源排出的未超标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区域环境容量甚至已经超过了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仍然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显然已无法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开展的要求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以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取代目前的浓度控制是必然的趋势,但考虑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限制,污染物的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所谓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区域、某些特定种类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将在较长时间内共存,最后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下应当实行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

13、属于违法并加重收费的制度。而在实行浓度控制的条件下,变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分的制度也同样是必要的、可行的。首先,其必要性在于消除不同法规间的不协调。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迫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犯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犯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此外,现行?环境法?规定,对投入消费或使用时未到达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以依法处分。这就出现了建立工程投入消费或使用时超标排污视为违法并予以处分

14、,而投产后超标排污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算违法也不受处分的自相矛盾的境况。其次,其可行性,可以从我国的法律理论中得出结论。现行?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对违犯强迫性标准、药品标准、保障人体安康和人体平安标准、卫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分,即都实行超标违法原那么。假设在?环境法?中实行超标违法并予以处分的制度,同样也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才能,不会出现处分面过大、执法困难的场面。这是因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其中针对重点污染源或产品设备的专项标准是根据国家一般的污染治理程度即最正确实用技术BPT而定的

15、。当然,在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并存的情形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才能和区域环境的详细特点,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并加倍收费制度应当遵循灵敏处理、区别对待、逐步到位的原那么。一般地,凡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实行该制度,而对现有的污染源那么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等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凡实行浓度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应侧重于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立即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而现有污染源那么应逐步地、定期地进步收费标准。此外还应合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污染源的排

16、污量指标,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环境税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有着显著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受传统产品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目前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的意义不明显;在奖励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环境立法采用了一些税收调节手段,如规定综合利用产品在投产5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工程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为技术改造工程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环境税在保护环境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应当汲取西方国家的经历教训,针对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施行。除现有的一些环境税收规定外,目前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 初中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