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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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修复苏醒,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在我国推进征信业发展中,国家通过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推进征信业的发展。立本信用 个人征信修复专家通过不断对我国征信业的政策解读,以期探寻出国家征信业发展脉络及征 信修复路径,为广大征信不良群体由于银行卡逾期、商贷逾期、房贷逾期、车贷逾期和网贷 逾期等等不良征信而带来的生活不便,提供更多的不良征信修复可能性和主动自新机会。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国务院于2013年 1 月 21 日发布征信业管理 条例,并于 2013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条例在第三章“征信业

2、务规则”中提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 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个人不良信息的 保存期限设定为5 年,根据立本信用了解到的信息,条例保存期限的设定符合国际惯例、 低于国外保存期限。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条例在第四章“异议和投诉”中提出,“信息主体认 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 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 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3、,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 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 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 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征信异议允许信息主体个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申诉, 并在 20 个自然日内进行处理,立本信用认为,本条例是个人征信修复政策的首创,这为我 国征信修复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 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 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 日

4、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 家对征信机构侵害信用主题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进行了投诉受理规范,为个人权利提供更 多保障。根据立本信用征信修复专家综合观察,在我国信用建设进程中,一直注重强化失信联合 惩戒,设计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在我国部委层面的多部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联合惩戒 机制也是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让失 信者寸步难行。“黑名单”虽然有效,但终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若对失信主体“一黑到底”, 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

5、会,可能会给 失信主体带来不必要的负面伤害,也会让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抵触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反之,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主体进行信用修复,该取消“黑名单”的取消,该缩短惩戒时间的缩短,既是给失信主体改 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升服务的必然要求。一旦信用修复形 成良性循环,有前车之鉴的失信主体就会以此为戒,带动其他企业或个人自觉践行诚信,汇 聚成强大正向力量,促进全社会的诚信蔚然成风。关于信用修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乏相关规定,立本信用对相关信用修复政策进行 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发现:2013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

6、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 前删除失信信息。2016 年 5 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 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 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 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2017 年 10

7、 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制度(“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 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 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 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立本信用了解到,该

8、政策中对“黑名单”的退出方式中包括经异议 处理、主动修复提前退出、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和“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 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 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2019 年 2 月实施的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 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为诚信体系建设“打补丁”,为进入失信 “黑名单”者提供翻身“自新”的机会。依据办法,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法 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修复期限应满 1 年及以上”;“未

9、产生新 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并规定,“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这 是对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首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信用修复 行业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立本信用认为,本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其规定的信用修复污点修复 期限,实际上被进一步放宽,激励的力度更大。也即,在满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等前提情况下,“修复期限满 1 年及以上”便可申请修复相关不良信用记录,而不必等待 5 年之后再自动删除。这种激励力度更大的信用污点修复规定,不仅有利于彰显“治病救人、 惩前毖后”原则,能更有效地鼓励失信人员改过自新。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 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全国各地相继出台规定,鼓励和引导失 信主体通过各种方式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修复信用。从国家到地方,对信用修复的关注越 来越多,说明信用修复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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