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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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买卖合同八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的社会,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买卖合同 篇1订立合同双方:甲方(出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买卖国有土地运用权状况甲方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小区 号地运用权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详见国有土地运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其次条 买卖该地运用权整体价格该土地运用权整体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肆(54)万元。第三条

2、税金及费用负担办理该土地运用权登记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和各项费用一律由甲、乙双方各担当50%。第四条 登记过户、付款及土地运用证交付方法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交付定金贰拾(20)万元给甲方,甲方必需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登记过户并在肆个月内办妥登记过户手续将新办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交付给乙方。于甲方交付该国有土地运用证给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该地产价款并将余下的应付地产价款叁拾肆(34)万元足额交付给甲方,每当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时均如数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甲方保证该土地运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

3、理,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引起无法按期办妥登记过户发证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论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确定不卖或因甲方的缘由逾期15天未能办妥登记过户手续或仍未将新办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交付给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必需双倍返还定金(即肆拾万元)给乙方。2、乙方中途确定不买或逾期15天未付清应付地产价款给甲方的,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第七条 重复合同的效力限制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时,有关交易办证部门要求甲、乙双方按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重复签订该地产买卖合同的,该

4、重复合同只能作为办理该地产登记过户专用,不能对其他方面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重复合同之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第八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从订立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附件国有土地运用证茂南国用( )第 号复印件。甲方签名:乙方签名:订立日期:20xx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2售房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购房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两方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现一样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愿将自

5、有座落于_市东_区小区单元室,建筑面积为的还建房出卖给乙方,包含附属设施见附件一(附件一:甲方与_市东_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房屋、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及附件一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中均简称为“该房屋”。其次条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该房屋的买卖价款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第三条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交付房屋:1、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及房屋钥匙等该房屋的全部手续交付乙方,并协作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2、本合同生效当日,甲方将附件一所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凭证签名的复印件交付乙方;第四条甲方保证,其与开发商_市东_区签订的房屋拆

6、迁补偿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担当的义务,甲方已全部履行完毕,甲方享有的该房屋的全部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第五条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该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担保等他项权利设置、查封、债务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该房屋后,因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第三方对该房屋主见权利,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运用该房屋,或者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或者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担当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六条该房屋出卖给乙方后,如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需以甲方名义向该房屋开发商_市东_区小区主见权利的,甲方应协作向开发商主见权利。第七条鉴于该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须先办至甲方名下后再过户给乙方,甲方

7、应在取得该房屋的两证后_日内将该房屋的两证交付乙方。并保证在该房屋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乙方的要求甲方协作办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担当。第八条违约责任1、除甲乙双方协商,凡任何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即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应当向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协作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该房屋的总价的50%,如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上涨的,甲方还应赔偿该房屋当时的市场加工与签订本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两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两方均可向有管辖权

8、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合同共2页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共有权人(签字):_年_月日乙方(签字):_年_月日公证人(签字):_年_月日买卖合同 篇3(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纳。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殊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殊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担当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削减价款、解除合同等恳求权。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

9、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担当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担当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担当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假如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

10、伤亡,出卖人还应担当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的纠纷。(二)瑕疵的概念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纳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削减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削减其效果达到假如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削减价金才情愿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运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

11、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供应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12、纳的产品标准的;(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纳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纳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供应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精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终才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学理上按发觉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特地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阅历即能发觉的瑕疵。隐藏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运用或特地测试检验才能发觉的瑕疵。根据物的

13、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削减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运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削减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别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削减其品质的瑕疵。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急,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峻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

14、具有不合理危急,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担当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分,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实行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削减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有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恳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担当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

15、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阅历,将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状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供应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担当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担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酬劳;3、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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