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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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升本民法 -147( 总分: 114.00 ,做题时间: 90 分钟 )一、选择题(总题数: 15,分数: 30.00)1. 李某是一公司的业务员,某日李某发现公司所需一批货物,通知并征求公司经理是否购买的意见,因公 司经理与李某不和,明确表示不同意。但是李某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应属于A. 无代理权的无效民事行为B. 为公司利益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C.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 对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题考查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知识点。 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具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此类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 不得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是 。A. 土地使用权B

2、. 厂房C. 运输工具D. 宅基地 3. 甲不慎落水,乙奋力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乙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B. 乙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C. 乙不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D. 乙不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4. 所有权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且抵押权一旦消灭,物上的所有权即自动恢复圆满状态。这体现 了所有权的 。A. 归一性 B. 整体性C. 全面性D. 排他性5. 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所以 。A. 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B.

3、任何一项人身权都不得有偿转让C. 对人身权造成损害不会影响主体的财产利益D.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不以损害赔偿为原则救济方D。本题考查对人身权内容和损害救济的方式的理解, 人身权的损害救济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两种, 式与财产权的救济不同,财产权的救济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人身权则以“慰抚”为原则,故应当选择6. 下列合同中,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有返还原物义务的是 。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 C. 赠与合同D. 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然负有原物返还的义务。7.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A. 某公司财务部主任B. 某实验中学 C. 某建材公司D. 某信托投资公司8

4、.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 A. 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B.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C. 民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D. 民法效力的范围 考点是民法空间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所以,选 A 项,排除 B、C、D三项。9. 下列不属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是 A. 设立财产代管人B.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C. 代为履行财产义务D. 其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D 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0. 甲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乙厂使用其“哗哗哗”饮料注册商标。 对于乙厂生产销售“哗哗哗” 饮料的质量事宜,下列甲公司的做法,错误的是A. 如果不合格,

5、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厂继续使用该商标B. 甲公司有义务进行监督C. 甲公司有权派人进行抽样检查D. 甲公司不必过问,由乙厂自行负责11.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 。A. 无效 B. 继续有效C. 部分有效D. 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 本题考查对口头遗嘱效力的理解,题目内容实际上是继承法的规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认识口头遗嘱 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完全可以另立遗嘱,因此,法律上规定紧急情况消除后 口头遗嘱无效,故选项 A 为正确答案。12. 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 。A. 法定

6、代理人死亡B. 撤诉 C. 不可抗力D. 行为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13.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返还的利益为 A. 原物B. 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 C. 债权人所受全部损失D. 不当得利人所得全部利益 考点是不当得利。根据民通意见第 131 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 B项符合题意, A、C、D 三项于法无据。14. 下列各项中,属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是 。A. 天上的星星B. 阳光C. 雨露D. 电力 15. 一般侵权适用 A. 过错推定原则B. 无过错责任原则C. 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本题考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

7、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所以选 C 项。二、判断题(总题数: 10,分数: 20.00)16. 我国民法调整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正确B. 错误 17.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正确 B. 错误18. 我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在加拿大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甲和乙的婚姻应适用我国法律。 A. 正确B. 错误 19. 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A. 正确B. 错误 20. 提存是指债权人将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 A. 正确B. 错误 注意“有关部门存放”不合法律之规定,而且提存的行为人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8、21.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发表之日,作者享有著作权。A. 正确B. 错误 22. 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在吃饭时忘带钱而欠饭店饭费50元,下午刘某被车撞死,依法人制度,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甲公司应偿还这 50 元。 A. 正确B. 错误 23. 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有租赁合同, 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人继续 有效。 A. 正确 B. 错误24.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地方性法院。A. 正确B. 错误 25. 保管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A. 正确B. 错误 本题的考点为保管合同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9、法第 366 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 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 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错误防范 应掌握既可以有偿又可以无偿的合同类型。三、简答题(总题数: 3,分数: 25.00)26. 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 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以下要件:(1) 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2) 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10、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 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3) 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 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4) 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 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5) 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 而且, 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 人的意思作出。27. 简述我国侵权损害赔偿

11、的概念和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以下三种:(1) 全部赔偿的原则。(2) 金钱赔偿的原则。(3) 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28.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 的第三人时,该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又称即时取得。(2)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谓公然,即非隐秘

12、;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 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第五,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四、论述题(总题数: 1,分数: 16.00)29. 论善意取得制度。(分数: 16.00 )(1) 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 即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 原物的第三人 ) 时,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的制度。(2)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实质上, 就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 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对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让人,承认其在取得财产占有的同时也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 权;即使该财产的出让人为非所有人

13、,财产的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出让人请 求损害赔偿。(3) 善意取得的性质。 对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 认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因此当然为原始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继受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效力的发生是基于让与行为。前一种观 点为通说。(4)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具体来讲一般包括: 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善意第三 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 有;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

14、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5) 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善意第三人为何能够从无所有权的出让人处取得所有权?对此有种种解说。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五、案例分析题 ( 总题数: 2,分数: 23.00)30. 甲地某电冰箱厂与乙地某百货商场签订了 2,000 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 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1999年 8月 15日。电冰箱厂于 1999年 8月 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 火车运输中, 突遇山洪暴发, 使托运的冰箱毁损一半。 某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 诉至法院,要求电冰箱厂和铁路局赔

15、偿损失。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数: 8.00 )电冰箱厂和铁路局不负赔偿损失的义务,损失应由百货商场自己承担。其理由如下:(1) 电冰箱厂和百货商场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电冰箱厂依约将货物交付托运, 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由 卖方代办托运的,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为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方即百货商场,电冰箱因山洪暴发 而灭失属不可抗力造成的, 这种风险应由所有权人负担, 在本案中即由百货商场承担。 (2) 百货商场和铁路 局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局并无过错,对因山洪暴发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铁路局可以免责,故 铁路局也不承担责任。31.1999 年 9 月,某生物研究所的研究员项冬向研究所申报了一项提高杂交水稻产量的科研成果。经研究 所审查鉴定,认为此项研究成果具有一定价值,便以研究所名义逐级上报。经批准此生物研究所派代表参 加全国科研评审大会并获得一等奖,且获得 10 万元奖金。项冬得知后,便向研究所提出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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