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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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标题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010经济、2010统计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 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 1000箱

2、,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 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 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答:否。根据 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 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 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 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 银行以我方单据 已经过期为由

3、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合理。因为 UCP600 规定,应于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之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否则就成为过期提单。在本案中,我方于12月10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应不晚于2001年1月1日去议付行议付,但我方实际是于1月4日去议付行议付的,提单已经过期,因此银行有权利拒付货款。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 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4、同公约第 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 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5、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 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 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

5、依法无此义务,而 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答: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 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做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彳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 A商违约。 6、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

6、出 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 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并简述理由。答:此案与我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1)该商已将我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 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7、某国公司以 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

7、装运后,凭已装 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 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 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8、8、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 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 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答:合同如无特殊约定, 本合同应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 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 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 赔偿金。 9、由于不可抗力事

9、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开滦煤”而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 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答: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第二个合 同,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第三个合 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 10、我某出口公司于 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 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

10、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 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答: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 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

11、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 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 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11、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 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

12、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 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 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 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 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 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 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1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

13、国 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 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 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1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 W公

14、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车t手以CFR 釜山价售给韩国 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 豉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 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14、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 从7月

15、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 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以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 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 定,欠周;(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延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 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 而我方对此却只字 未提;(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15、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客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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